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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否认携毒 称自己是洁身自好的艺人不沾毒品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8:4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翟翊】昨天有媒体报道,歌手江涛因涉嫌携带摇头丸被警方带走,被滞留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而记者在联系到江涛后,他本人对“携毒”事件矢口否认,并称在近日会找个机会说清楚。

  有媒体报道,前天(12日)凌晨,西城警方在西城一歌厅包厢中抓获多名涉嫌携带摇头丸者,当时歌手江涛也在包厢中,因此也被带回展览路派出所协助调查。据派出所周围居
民介绍,不断看见有豪华汽车开来,可能与江涛有关。昨天早晨,江涛离开了派出所。当记者致电展览路派出所时,值班民警称因为刚刚接班,对之前的情况不清楚,但是现在派出所里没有江涛这个人。

  昨天傍晚,记者终于联系上江涛本人。江涛在电话中对“携毒”事件矢口否认,他说:“我一直都是洁身自好的艺人,不会沾染毒品。有媒体报道说我‘携毒’的事件很不属实,我现在正在南京准备演出,等我回到北京后会在合适的场合和大家讲清楚。现在我正在候场,不方便多讲,请你原谅。”江涛还告诉记者,他是昨天中午12点40分乘飞机离开北京前往南京的,参加南京当地的一个演出。对于媒体的报道,江涛承认自己确实在歌厅参加了一个朋友的Party,“那是11日的晚上,后来有警察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自己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在协助警方进行了例行公事的调查后,我离开了派出所。我想澄清的是,自己非常清白,不会辜负歌迷这么多年来对我的支持。有媒体说我在派出所滞留了一天,这根本是无中生有。”

  据知情人透露,12日凌晨,江涛在参加朋友聚会后一同来到歌厅,警方虽然在他们所在的包厢中发现摇头丸,但与江涛并无关系。不少歌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我们很了解江涛,从来没有听说他有‘那种’嗜好。”

  携带摇头丸如何量刑

  如携带的摇头丸是自己吸食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器具,或强行戒毒。按照我国刑法第 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摇头丸50克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摇头丸 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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