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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赢得“微笑”官司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23 新京报

  其律师称王志文终挣脱“道德枷锁”原告表示上诉可能性极大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这两年他一直处在道德的聚光灯下,如今终于可以感到欣慰了。”昨日,王志文因影片《芬妮的微笑》被诉违约案终于有了结果,一中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认定王志文的行为不违约。

  昨日一早,原告、《芬》片投资方之一的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及其律师便赶到法院,专程从沈阳赶来的季福堂对判决结果表现出充分的信心,“我们不存在输不输,只是法院认定王志文违约程度大小,我们是不是满意的问题。”他说当时之所以投资这部电影,主要是被剧情所感动,其发行很大程度上要靠演员的感染力和有利的宣传,但王志文恰恰做出了与发行方意愿相违背的言行,给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季福堂表示赔偿与否不重要,拖了这么久,他只想要一个说法。

  媒体报道不是证据

  上午10点整,法官对双方宣读了判决书,王志文没有出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芬妮的微笑》电影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摄制组聘用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中担任男主角;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王志文不得无故罢演或中途辍演,如违约王志文应赔偿摄制组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王志文将配合摄制组做与该片的宣传有关的活动,但要依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等条款。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王志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出演了《芬妮的微笑》男主角,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中只有“无故罢演或中途辍演”他才赔偿违约金,但这两种情况均未发生,金通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

  对于金通公司所称王志文发表诋毁影片言论,法院认为其依据是各相关媒体的报道,但这些媒体报道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故不能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

  王志文挣脱“道德枷锁”

  宣判后,季福堂情绪很低落,他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平,上诉的可能性极大,同时称“法院没有充分地维护市场规则,我感到很悲哀”。

  王志文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是应得的一个结果,原告一直说这个诉讼不是为利益,是为道德,如今王志文终于挣脱这个道德的枷锁了。”他说王志文事前已经与他联系过,知道今天出结果,他也在静待法院的判决,“至于高不高兴,你们应该能想象出他对这个结果的反应。”记者拨打了王志文的手机,但始终无人接听。

  案件回放

  2003年2月20日《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王志文在回答问题时说:“我对剧本不很满意。”随后他没有出席该片的任何宣传活动。投资方认定他没有履行合约。随即决定将他告上法庭。

  2003年6月13日在投资方与王志文矛盾不断升级后,该片投资人季福堂表示,已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违约为由要求王志文赔偿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3年11月25日经过一段时间的管辖异议纠纷,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2004年3月23日和11月2日一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审理结果并没有当庭宣判。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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