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阳法院审结了陈鸿伟诉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若鹏署名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若鹏立即停止侵犯陈鸿伟涉案作品署名权的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向陈鸿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陈鸿伟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40元;驳回陈鸿伟要求赔偿1元钱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28日,陈鸿伟与郭若鹏共同与现代力量公司签订两份合同,明确上述两首歌
曲郭若鹏作词,陈鸿伟作曲。
2004年现代力量公司制作的专辑《沙宝亮III》收录了上述两首歌曲,但曲作者却标注为陈鸿伟和郭若鹏。郭若鹏明明没有参加作曲,却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上述两首歌曲上署名。陈鸿伟认为,现代力量公司作为专辑的制作人,明知他是唯一的曲作者,却在制作专辑过程中将郭若鹏作为曲作者之一,同样侵犯了他的署名权。陈鸿伟要求现代力量公司和郭若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涉案两首歌曲曲作者的署名方式;在全国性非专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人民币1元;负担他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现代力量公司和郭若鹏辩称,陈鸿伟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署名行为只能由一个主体完成,与郭若鹏无关;涉案歌曲的音乐部分是由陈鸿伟与郭若鹏共同创作的,署名为二人并无过错。现代力量公司和郭若鹏不同意陈鸿伟的诉讼请求。
作者:陈宇航 李思
(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