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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颖闹了231天换回75块钱 法院准予其撤诉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前天下午2时,饶颖从海淀法院领到了准予她撤诉的裁定。在她领回法院退回的75元诉讼费后,这场历时231天的赵饶欠条诉讼案,终于告一段落。

  前天下午2时,饶颖来到海淀法院交纳了撤诉申请书,法官批准了她的申请。裁定书上写明,饶颖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予原告饶颖撤回起诉。记者从法
院获悉,饶颖是自愿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对于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出了法院的饶颖马上和记者取得了联系。在电话那头,饶颖哭着大喊“不公平”,表示自己并非真的“自愿”,而是生活所迫。“我现在是一无所有,面对孩子、面对冬天,以及四五年来都没有生活来源的日子,我不知道该怎么做。”

  记者昨天上午获悉,饶颖上诉到二中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仍没有最后定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后,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饶颖将来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赵忠祥。(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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