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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出招:当心反诉你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3: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一周来,有关江苏常州市民李延良为金庸小说中的错别字要把金庸告上法院的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据上海媒体前日报道,“字痴”李延良是去过法院,不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他的诉讼请求。前晚,远在香港的金庸就此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这也是金庸首次就这起“错字风波”发表意见。

  大侠表态

  突然成被告莫名其妙

  由于“字痴”李延良百折不挠的“努力”,被“拖下水”的金庸日前终于就此事发表意见,这也算得上是金大侠给广大金庸迷的一个交代。下面是金庸的5点意见。

  1、关于承诺:我确实给李延良先生写过一封信,我对每一封来信都很重视,出于对来信者的礼貌和尊重,我一般都会写回信。但我从来没有向李延良先生提出过要聘他来作自己小说校对的承诺。这是李先生的一厢情愿。因为请校对的事应该由出版社负责,而不是由作者负责,我不可能做这样的事。

  2、关于错误:李先生随信是寄来过一份“勘误册”,我根本不同意他的绝大多数意见。他计算出来的差错率只是根据他自己确定的标准,而非专家公认的标准。在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情况下,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就随意地说这是错别字,那是语法错误,还因此说别人的作品不合格,并且通过媒体大肆渲染。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3、关于修改:我对自己作品的每一处修改,都是经过反复斟酌的,但这种斟酌和修改与李先生的来信没有因果关系。我也没有将李先生的来信和“勘误册”转给出版社,因此出版社也不可能因为有李先生的“勘误”而“作出部分更正”。

  4、关于“被告”:如果李先生要追究出版物上有错别字的责任,你应该去找出版社,凭什么单找作者?而那一万元的索赔更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5、关于反诉:李先生通过媒体大肆渲染金庸作品中的错别字和语法错误,对金庸的名誉已经造成了影响,对新版金庸小说的销售也会造成影响。从维权的角度说,自己和出版社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李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但目前还不打算这么做。(新京报)

  相关声音

  原告诉讼动机遭质疑

  金庸法律顾问:李延良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出版物的文字争议是常有的事,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将民事争议泛法律化,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他(李延良)告不着金庸,因为金庸没有和他签什么合同,也没有损害他的利益,如果这些错误不被认定给他人造成损失,告出版社也很牵强。

  金庸作品集责编:对于李延良提出的“勘误”之处,我没有看到,不能判断,但纠错者如果不具备深厚的文字功底很可能会“弄真成假”。

  《咬文嚼字》杂志:我们杂志曾举办过一次有奖挑错字的活动,李延良参加了。因为他寄信的邮戳过期了,所以没有得到奖品,便执意把《咬文嚼字》告上法庭,结果败诉。他到处说自己为纯洁汉语做了什么贡献,但实际上他的动机没有那么纯洁。

  案件缘起

  1998年,常州市民李延良买回几本金庸小说“研究”,发现《射雕英雄传》中有两百多处错误。1999年,李延良与金庸通了电话,李称,金庸对他的行为表示欢迎,并在电话里表示要请他校对其所有作品。金庸还请李延良留下“勘误册”复印件,以便修改书中错误。

  1999年底,李购买了一套新出版的金庸作品全集,发现里面的差错率达到万分之一点二,大大超过国家图书出版有关“差错率小于万分之零点七五才能合格”的标准。李延良为此致信金庸,并将新版的“勘误册”寄去。信中他还提醒金庸能够兑现曾经的口头承诺,聘请他审校其出版的全部小说。

  2004年,广州出版社出版了第三版金庸作品集,李延良发现错误依然很多,于是以金庸拒不改错为由,将其告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痴”讼史

  A1996年3月,李延良接连状告《咬文嚼字》杂志3次,要求该杂志赔偿30万元,但3次都以败诉收场;B1999年,因校出《季羡林自传》和《牛棚杂记》两本书中多处差错,将北大著名教授季羡林送上被告席,也败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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