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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宣判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25 今晚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柳治)备受关注的“高峰私生子”案,昨天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安贞法庭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圣元1000元,至王圣元18周岁止,于每月1日前支付;驳回王圣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高峰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此次宣判之前,除了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当事双方的主要分歧还集中在“住房费”上
。然而,昨天法院对于王纳文替孩子提出的69万元抚养费中包括的46.8万元购房款,要求高峰承担的诉讼请求,法庭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当场驳回。高峰最终只是每月支付王圣元1000元抚养费,从2004年9月到孩子长到18周岁止,约计人民币18万元。

  宣判结束后,王纳文的代理律师对于这一结果表示意外,他说这和提交的证据相差甚远,他们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法庭现场,律师当着众多记者的面,拨通了王纳文的电话,把判决结果第一时间告诉了她,从律师的表情以及他多次重复的话语来看,王纳文对于这一结果也不太满意。

  与王纳文方相比,高峰的代理律师显得从容得多,她说这个判决结果早在意料之中,“法院判多少,我们就赔多少。其实这个结果对于他们来讲,还不如进行调解,因为如果能够达成调解,我们愿意支付的要比这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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