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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交通案宣判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8:38 天津日报

  大风

  本报讯(大风)昨天上午,牛振华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牛振华负90%的交通事故责任,大货车负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元,而牛振华家属也要赔偿被告营运等损失44700元。原告倒赔3510元。

  法院认为,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国林作为驾驶员,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牛振华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闫国林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闫国林系刘世龙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世龙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闫国林虽然违章驾驶车辆,但对追尾事故的发生,仅属于一般过失,牛振华的妻子刘金花等人要求闫国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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