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奥运明星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友百货公司、中国经营报社肖像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提出希望追加刘翔照片的提供单位某图片社为被告。法庭征求原告刘翔的代理人意见后,原告代理人表示不申请追加图片社为被告。
昨天的庭审内容主要是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被告方针对刘翔的起诉进行了简单的答
辩。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答辩说,刘翔的照片刊发在该报的专刊封面上,使用的照片是刘翔在奥运会期间的新闻照片,由奥委会指定的专门机构拍摄。专刊封面和刊内5个版的奥运报道是一个整体。照片下面的中友广告是报社的正常经营行为,广告刊发行为和报纸封面没有任何关联性,读者完全可以识别新闻图片和广告的区别,所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昨天中国经营报社称,其已经把精品购物指南商标转让给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所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行为与中国经营报社没有关系。中国经营报社不应作为适当的被告。中友百货也认为刘翔的肖像图片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没有关联性。
昨天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确定为《精品》上刊登刘翔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封面上记者看到,刘翔特写大幅照片的红底色下方是中友百货的通栏促销广告。该广告的红色背景色和刘翔的特写照片连为一体。这种处理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