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本市首例奥拓车苯超标案在市二中院终审宣判。被一审法院从实体上驳回的消费者李先生这次被法院终审从程序上驳回,也就是说李先生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从根本上不能成立。
下午1时20分,上诉人李先生和自己的两位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奥拓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两位代理律师同时出庭,法院准时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不能证实妻子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死亡,是因为朱女士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所以李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不妥。法院最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及第15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起诉。两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先生负担。
虽然都是被法院驳回,但两审法院的驳回理由并不相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证据不足因而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二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李先生在妻子死亡后,仅通过媒体报道、上网查资料等消息得出妻子死于奥拓车苯超标的结论,进而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他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从程序上驳回他的起诉,涉及不到实体的审查和认定。
听完判决后,表情严肃的李先生立即趴在桌子上用法院提供的纸笔写下了“不公正”三个字后,右手将纸举起来向全场记者展示。他说,此案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审理时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他作为消费者是弱者,拿出妻子死亡、车内苯超标的证据就可以了,“好多法学家都跟我说,法院应该支持我的。”他表示“将会申诉”。
但奥拓车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均对判决表示满意。他们说,李先生仅拿出事实是不够的,他得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在法院驳回他的起诉,就说明他连坐在法庭上当原告起诉的理由都没有。”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5日,李先生的妻子朱女士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一个月后,朱女士出现头晕等症状,去医院看病均没有找到病因。去年3月25日,朱女士因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病逝。李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由于车内苯超标中毒所致,他把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为0.18毫克/立方米,高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是李先生打起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