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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超市里放首歌也要交钱?!”因未经授权就播放歌曲《烛光里的妈妈》作为卖场的背景音乐,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起诉讼。一周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而音著协策划的这次“战役”绝不只讨伐一座城池。本周一,据本报报道,海淀法院再度传出消息,该院已正式受理音著协诉北京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
餐厅或超市里放歌,要交钱?
只要是公开表演就要付费
“您到我们超市买东西,耳朵边没点歌曲音乐声,您不觉得少点什么、不习惯吗?我们当然不是为了推销CD,反正天天都放着歌,好听的,流行的……”位于北四环附近的一家物美超市的服务员王小姐,很自然地跟记者聊着,对于使用背景音乐须经许可并付费,完全没有概念。
“我们卖的是吃的,不是音乐。还就有人听了我们播放的曲子,出门去买了那张CD的。要我们交钱?是不是有点……”在北京开有几家中式快餐店的陈先生觉得,让他一下子从免费播放背景音乐转变为缴费,很难接受,很难适应。
记者近日来在市区内几家大型商场的超市以及一些街边小餐馆中走访发现,卖场内几乎无一例外在营业时间播放着乐曲或歌曲,而问及有无支付版权使用费,很多店面的负责人或拒绝答复,或觉得不可理解。
正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张平所说,在我国,商场、超市免费使用背景音乐,已经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根儿上是一个观念问题,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已经有超过8000家企业自觉缴纳了背景音乐使用费,而且相对来讲,国际连锁企业占已缴纳企业的比例高,如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家乐福,还有就是西单商场、居然之家等这样的大型企业。但是现在没有自觉缴费的商家还占大多数。”
播放音乐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没有营利,是否也应交费?对此音著协给出的解释是:播放音乐是否应该交费,《著作权法》规定以是否“公开”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为了“营利”为标准。如果还营利,无论是直接营利,还是间接营利,则是“侵权加重”行为。
东元律师事务所易廷斌律师认为,虽然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在国内是个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须取得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超市和餐馆,或者就是一个街边小吃店,播放背景音乐的目的就是为营造环境、活跃顾客情绪和购物气氛,最终为吸引顾客、刺激消费。而只要你将一首歌用于经营,就行使了歌曲的‘表演权’,就必须付费。”
播放买的正版CD,还要交钱?
买磁带不等于买到音乐著作权
北三环的某大型电器城中,不同品牌的销售代表听说记者要买音响,纷纷展示推销本事,让记者“体验”自己产品的性能。于是记者看了《珍珠港》、《十面埋伏》等大片的片段,听了《珊瑚颂》、《噶达梅林》、《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和一些外国乐曲的“音效”。等问到所使用的、用于向读者推销音像产品的音乐作品有无授权时,几位的回答惊人相近:我们买的都是正版盘!
“播放自己购买的正版CD在店面里播放,还要交钱?买正版CD本身已经向著作权人缴过一次费用了啊!”这也是记者在采访中被问及最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音著协张平主任说明:购买CD等出版物后,当然可以免费在家庭中使用。但是如果在营业性质的场所里播放,则属于“公开表演”,此项权利归著作权人所有,依《著作权法》应事先取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张平介绍,目前收费的界限在于播放音乐的目的是为“公益”还是“营利”,非营利性质的场所播放音乐不需要支付费用,例如在家庭、学校教学中播放音乐。但只要是在“公开场合”中使用,就需要支付费用。“公开场合”是指:以广播、公开表演和公开音响放送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所,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饭店、歌舞厅、餐馆、咖啡厅、音乐茶座、超级市场、剧场、电影院、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等。
易廷斌律师说:音乐的介质与载体不是收费的关键,无论正版还是盗版。但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而如果商业性使用这张CD录制的音乐,就是超出了授权范围。在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CD用于播放背景音乐,或者用于推销,实际是在商业性使用CD内录制的音乐。“著作权是‘权不随物转’,买到磁带等制品并不等于同时买到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每间包房每天12元“很不合理”?
中国的收费标准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据报道,近日设有16家分店的钱柜KTV,一次性支付了近两年来的版权使用费,合计达到1200万元。这则消息令很多人瞠目。
而在此次起诉中,音著协要求判令美廉美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商场的音乐使用费按照营业面积收取,根据面积的大小,每年每平方米收费从2.18元到2.66元不等。也就是说,一家营业面积达5万平方米的商场,一年背景音乐交费需要10万多元。而据说钱柜的缴费是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歌厅每间包房每天要缴12元的版权费缴纳的。
记者通过网络查到音著协云南办事处公布的收费标准:宾馆,按每床位每月1.75元收取;演唱会,按总票价的2.5%收取;商场超市按面积计算,如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66元。
前后看来,收费的标准似乎很不一致,这是为什么?
张平告诉记者,作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绝对不是也不会乱收费。“版权使用费是一项典型的民事权利许可使用费,它的标准是由著作权人来制订的,可以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公示。而且,目前中国音著协公布的收费标准在国际上来讲也是很低的。”歌舞厅必须靠播放音乐来经营揽客,而咖啡厅和商场播放音乐是使经营环境得到美化提升,显然它们对音乐的依赖性不同,所以收费标准也就不同。
二环路附近一家KTV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值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最近有两次缴纳版权使用费的举动,数额超过两百万元,但是怎么琢磨都觉得按照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标准“很不合理”。“我们的企业性质决定我们要依靠音乐作品,但KTV也是很多人聚会、谈话的地方,很多时候歌其实没唱几首。版权使用费应该与每首歌究竟被人们点唱几次为标准,才更加精确。过高的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收费能否保障音乐家受益?
80%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
“想想作品被人盗用还改得乌七八糟就觉得心痛,说着说着就想骂人!”悲哀继而激愤,说到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多数艺术家都和著名作曲家恩克巴雅尔(和平),有同样的反应。
创作有《草原情思》、《母亲》、《我是一个兵》以及航天员主题歌的《我为祖国感到骄傲》等作品的和平一直觉得,一个音乐人最宝贵的状态就是保持善良心境、心无杂念“单纯地活着”,这样才能创作出美丽的作品,但是盗版、侵权让很多人不得安宁。
“我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普遍,连贾樟柯的电影《孔雀》中也会擅用我们拥有全权授权的《乌兰巴托的夜晚》。”和平告诉记者,他本人是音著协的会员,但是“目前获得的版权使用费,平均每首歌只有33块钱。你用生命奋斗得到的作品,就这样被贱卖着!在反盗版问题上,艺人一直以来都处在尴尬境地,这逼着我自己学了很多法律知识,以便自己能懂得维护权益。过几天我就去和贾樟柯好好谈谈……”
音著协所收缴的版权使用费是否能如实返还到著作权人手中?张平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业务受国家版权局监管,其整个运作过程均是公开和有法可依的,协议有一整套的收费管理办法,对著作权人和付费方负责。在音乐表演权收费方面,除20%用于管理费用之外,其余80%将全部分配给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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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音乐使用费
有法律依据
据易廷斌律师介绍,版权保护是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凡在公共场合、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播放的背景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向各类经营场所征收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这对于街边小店,或数千平方米的大型超市,都没有例外。
全球音像制品使用收费标准
日本:按KTV面积收费。33平方米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66平方米 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
中国香港:按歌曲新旧程度收费。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
中国台湾:多种收费方式。
按点击率收费:一次0.5元台币。
按面积收费:0.12元/平方米/年。
按包间收费(拟定)单首歌曲使用费:(0.2元)×1小时点唱的歌。
曲量(10首)×1天营业时间(6小时)=12元/天(1年432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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