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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遭华纳唱片公司“抓包”涉嫌侵权起,5年来昆明“好乐迪”一直在为自己使用对方MTV作品的行为寻找合法理由。2004年其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败诉后,于次年又提出上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昆明“好乐迪”赔偿华纳唱片公司12000元,其中包括2首歌曲的侵权费2千元。
此次纠纷中的两首涉案歌曲MTV——郭富城(听歌)的《极度哀艳的晚上》和《越爱越好》,于1997年和2002年由华纳唱片公司制作发行。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公司(下简称“好乐迪”)的卡拉OK伴唱带使用的MTV是什么性质的影视作品?是此类纠纷在审理中的关键问题。如果法院认定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它的制片者就对它享有著作权,他人不能公开播放这些作品;如果法院认定MTV是录像制品,它的制作者就没有阻止他人公开播放此类作品的权力。一审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MTV属于前者。
二审“好乐迪”提出,MTV既不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不属于录像制品,对它的保护问题目前尚属空白,有待另立法律法规。这个观点没有得到二审法庭的支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对MTV的认定与一审法官保持一致,法官认为法律上对“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对MTV适用。
认定侵权之后,对赔偿金的认定又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好乐迪”在二审时提交了成都市中院和上海市第二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华纳唱片公司、新力唱片公司分别状告内地多家娱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成都和上海“好乐迪”均被列为被告。而相比两家唱片公司高昂的索赔金额,蓉、沪法院的判决都很“平价”:前者判决成都“好乐迪”停止放映涉案MTV作品——郑秀文(听歌)的《终身美丽》等3首歌曲,赔偿华纳唱片公司4500元、其他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32370元;后者判决上海“好乐迪”等娱乐公司赔偿新力唱片公司平均每首1千元的侵权费用等。
经审理,省高院作出判决:昆明“好乐迪”赔偿华纳唱片公司12000元,其中包括两首歌的侵权费2000元。据省高院法官介绍,昆明“好乐迪”侵权案每首MTV赔偿1000元的“定价”,也是在法官综合考虑了MTV的制作成本、被告侵权持续时间、使用MTV作品的方式、公司规模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后给出的,此案生效后将对云南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范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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