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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盗号定罪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15:16  北京商报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法可究。随着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盗取用户账号从而盗取虚拟财物的现象更是日益猖獗。面对这些违法行为,从前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现在则有了更加贴切、更加符合案件特征的法律规定,不再让盗号者逍遥法外。

  元旦前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出台,并增加了如下规定:“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blog)律师告诉记者:“草案新增的规定适用面更加广阔,细致到已经将犯罪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针对网游账号被盗等情况他还提别提醒玩家,如果发现自己的虚拟财产或者账号被盗,在没有能力取得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然后公检法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于国富说:“针对此前出现的盗号行为,由于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因此在如何定罪上很难找到一个较为贴切的定论。以往在出现盗号这样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只能是套用其他条款的法律法规,无法给这一类案件一个更加明确、更加贴切、更加符合案件特征的法规。而该草案的出台更加符合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更加适用于处理盗号类的案件,使得司法机关在查处盗号这样的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于国富看来,即便新规已经出台,但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他说:“在新规的内容中,还有一些具体细节有待讨论。比如情节严重、较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等,这些严重程度如何判定。再比如,侵入多少台计算机就构成犯罪等等,这些更细致的东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商报记者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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