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假唱应重罚企业 坚决制止媒体推波助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3日11:09  北京商报

  日前,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表示,“有假唱行为的,政府部门要对搞假唱的,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处以5万到10万元的罚款。对给假唱提供条件的,处以5000到1万元的罚款。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给予赔偿”。这是该条例继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第二次“生效”、“执行”了。然而,条例在如何能不让人钻空子、统一处罚标准等方面考虑得更加周全?如何避免制定易执行难的怪圈?

  加大“假唱”企业处罚力度

  “现在大多数的艺人在参加商业演出的时候并不愿意假唱,而是迫于音乐公司和赞助商的要求‘被迫’为之。”自由经纪人嘉忠爆料,出于实力演唱和演艺生涯发展的价值观点来考虑时,艺人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真实的演唱与自己的支持者近距离接触,但是由于假唱不能与人近距离接触、交流,使得歌手只能在台上“象征性”表演。场场的假唱、场场不与支持者做互动,那么这个艺人与支持者间的联系就会慢慢变淡,从而严重影响艺人今后的发展。所以在惩处时,应加大对制造假唱音乐公司的处罚力度,才是蛇打七寸之举。

  另一方面嘉忠认为,政策的执行存在难度:在艺人表演的过程中,能有谁去真正判断一个艺人在台上的表演究竟是不是在假唱?现在的技术很发达,要想判断艺人是否假唱其实是很困难的事情,除非有人能去后台用一些监听设备去验证,才能发现其中的“猫腻”。但是,在表演的过程中,有谁能走进后台?又有谁在观看艺人的时候背上沉重的设备呢?即使有人真的“眼尖”发现艺人在假唱,但如果艺人和赞助商通好气,否认假唱行为,又该如何监管?此外,现在艺人参加商业演出的报酬可能达罚金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这个罚款的力度是不是过低?

  “假唱”可分类处罚

  忠音乐的艺人陈橙也表示说,假唱存在其实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艺人原本在参加商业的时候当天生病没有演出状态而不能真唱;二是赞助商为达到商业目的而要求艺人假唱;三就是一些老的艺术家可能由于年龄问题达不到原来的水平。这三种原因如果都被列为处罚对象时,或许有些不近人情味。在他看来,如果是由于第二种原因而参与假唱的话应该严惩!而其他两种可做适当的处罚。但是回过头来看,艺人在参与商演的过程中,如何界定艺人是否处于上述三种问题,还是比较困难的。现在中国每出台一项政策的时候,总是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如何罚到以商业目的而假唱的人才是重中之重,而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

  坚决制止媒体推波助澜

  此外,作为监督假唱的电视台和大众传媒等机构要真正把自己放到“监督”的位置。现在很多人谈及假唱,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假唱是由电视台播放的。而事实也确实是电视台的节目给了“假唱”生存的空间。陈橙说:“作为电视台应该做到首先不要给假唱播出的机会,不要参与到假唱的行列中,并一步一步地重新回到监督假唱的位置中去。”

  商报实习记者 徐楠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假唱 的新闻

相关博文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