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了即将对广播电视收取音乐版权费的消息,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而且这个费用也并非版权局制定和收取。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KTV音乐版权费不同的是,广播电视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而且,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具体办法尚未出台,费用标准也一直没有公布。
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业内人士介绍,《著作权法》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还是没有出台。在国内,很多著作权人呼吁具体办法应该尽早出台。 (王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