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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费收费标准怎么定?阎晓宏:标准不宜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15:2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谈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版权费收费“过高标准我们认为不恰当,但是过低也不恰当。”阎晓宏强调,标准制定应符合中国国情,“我个人认为时机已经完全成熟了,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

  阎晓宏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版权费收费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这项工作的难度也比较大,需要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就目前来看,也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是我们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各方的认识基本上达成一致了,无论是电台还是电视台,无论是权利人这一方,我们使用了别人的作品我们是应该付费的,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二在怎么付费这个问题上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阎晓宏说,“我们的付费还不能像国际上那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因为国际标准相当高,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他强调,要考虑到权利人创造出来的这些智力成果很不容易,收费标准要体现社会是尊重知识的,是尊重创造的,应该在使用标准上、费用标准上有所体现。“过高标准我们认为不恰当,但是过低也不恰当。”

  阎晓宏认为时机已经完全成熟了,“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出台收费标准将会对广播、电视下一步的发展,以及对权利人之间建立一个和谐友好关系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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