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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机内置《狼爱上羊》被诉侵权 五被告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9日11:26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因“港利通KP285”手机内置歌曲《狼爱上羊》,生产商、销售商均被诉至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汤潮军(艺名:汤潮)、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以深圳市港利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联想桥店、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国美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著作财产权、邻接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了原告汤潮军创作的歌曲《狼爱上羊》的首席专辑,这张专辑中的歌曲《狼爱上羊》成为近几年红遍全国的经典歌曲。原告发现港利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歌曲《狼爱上羊》内置到其生产的“港利通KP285”手机中;苏宁电器联想桥店和国美电器白石桥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内置侵权歌曲《狼爱上羊》的“港利通KP285”型号手机;北京苏宁电器、国美电器对原告购买的“港利通KP285”手机的行为出具了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五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原告认为:被告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歌曲《狼爱上羊》的录音制作者权、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苏宁电器联想桥店和国美电器白石桥店的行为与港利通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北京苏宁电器、国美电器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五被告的共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440000元、并由五被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4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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