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买主苏敏罗状告翰海公司拍卖吴冠中伪作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05年11月,上海藏家苏敏罗在翰海秋拍中以253万元高价拍得吴冠中画作《池塘》,但之后被吴冠中认定为伪作。因此苏敏罗将翰海告上法庭,但在一审中败诉,苏不服提起上诉,遂有了10日的二审。
其实,假画事件并不是个例,而在拍卖界已成为一个现象。前不久,香港佳士得所拍一署名为吴冠中的《松树》作品也被吴冠中本人证实为伪作。此外,画家林风眠伪作也在拍卖市场上出现。
面对频繁而至的伪作,画家吴冠中直言自己早就很无奈。因为目前拍卖行即使拍了伪作,但现在的《拍卖法》中规定“不保真”的免责条款,买家就算买了伪作也没有办法。
现象 作品来源经不起推敲
林风眠伪作
收藏者查无此人
今年的香港苏富比春拍中,林风眠的《渔获》以1634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440万元)拍出,打破画家个人世界拍卖纪录的消息,立马成为媒体头条。然而不久,此次拍卖会上林风眠的作品便被指是伪作。
在4月6日香港苏富比春拍“20世纪中国当代艺术”专场中,林风眠作品《渔获》以1634万港元位居首位。同时上拍的另外4件林风眠《京剧人物》系列作品,也拍出高价。然而一些知名艺术品经纪人根据作品风格以及创作年代,发现这些作品与林风眠真迹不符。其中一名艺术品经纪人告诉记者,由于此次上拍作品年代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因那个年代比较特殊,林风眠很难创作出甜美风格的作品。
对此,香港苏富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接到信息到最终决定上拍一系列的行政流程都专业且透明。自香港苏富比接到林风眠作品的有关尺寸、图片等相关信息后,进行了多次鉴定。而由于这批东西属于藏家与画家亲自接触,也就是原始发源地,考证时就会很单纯,“我们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然而此后经过调查,所谓的来源并不“单纯”。香港苏富比给出的林风眠画作来源表明,《渔获》为1960年丹麦驻华大使彼得森(Lorenz Petersen)所收藏,大使与林风眠于北京结识,1960年回国时将此画带回丹麦相伴半个世纪。不过从丹麦驻华大使馆提供的查证信息中却发现,1959年至1962年丹麦驻华大使应该名为Hans Berpelsen。丹麦大使馆工作人员在查找了历任驻华大使名录后,均没有Lorenz Petersen这个名字出现。
吴冠中伪作
办画展纯属编造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林风眠伪作事件爆出没有多久。吴冠中又再次身陷伪作困局。
就在5月25日香港佳士得春拍中国近现代书画专场上,随着拍卖师的落槌,署名吴冠中的作品《松树》以158万港元顺利成交。而这幅《松树》作品经过吴冠中本人确认为伪作。
吴冠中告诉记者,这幅《松树》从构图等来看,仿的正是自己1988年的《双松》作品,然而画得很乱,仿得也很粗糙。此外,佳士得图录上记载着作品来源标明“1991年吴冠中到香港举行画展,现藏家于当时直接从画家处购得此画作。”
然而,吴冠中明确告诉记者,这一作品来源是编造的谎言,自己根本没有于1991年在香港办画展卖画,“这完全是胡扯,是编的。现在拍卖行所拍的假画都编了很多故事,那都是不能听的,但假画就是假画。”
案例 “不保真”钻了法律空子
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苏敏罗购买《池塘》引发的官司。2005年12月11日,苏敏罗在翰海拍卖会上以253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结果被吴冠中本人鉴定出是假画。官司在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苏敏罗败诉。原因就是苏敏罗签字认可拍卖行的假画“免责条款”。对于这样的结果,苏敏罗自然不认。此案于今年7月10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当庭了解到,在《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享有“不保真”的免责条款的权利下,苏敏罗更多地是将矛头指向在此案中翰海拍卖公司能否享有这一权利,因为拍卖公司在拍《池塘》时进行了虚假宣传。
苏敏罗的律师王建轶指证,翰海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中对《池塘》的描述是虚假的。在图录介绍中,翰海公司承认是从《吴冠中》一书中摘录部分章节,但《吴冠中》一书中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池塘》是吴冠中所作,而翰海却对该画作的真实性进行了肯定性的描述。对此,翰海表示,《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人需要保证拍卖品真实,拍卖前他们刊印了业务规则,作出免责声明,苏敏罗也签字认可。
此案二审没有当庭宣判,但苏敏罗也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调解的条件是对方赔偿她的购画款。
●画家无奈
对于《池塘》一案,吴冠中指出,即使画家本人指证这一作品是伪作,购画人依然得不到赔偿,赢不了官司,就在于现在的《拍卖法》中“不保真”这一免责条款让拍卖公司钻了空子。
●国外经验
吴冠中香港代理人方毓仁则给记者介绍国外拍卖行经验,在国外拍卖行,只要买家拿得出非常有力的证据:例如画家本人的证明,他们都会予以“退画”处理。
“不保真”解读
免责需有三大前提
北京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华认为,虽然从拍卖法规定来看,拍卖公司有不保真的依据。但这也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拍卖之前拍卖公司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对拍品进行鉴定;第二,没有对拍品进行肯定、结论性的宣传;第三,对瑕疵的提醒应该是持续地、持久地。
在苏敏罗案子中,拍卖公司所做的宣传给了苏敏罗以肯定、结论性的印象,且也没有在苏敏罗签确认书时给出提醒:拍卖公司没有经过吴冠中或专家的鉴定。
没有这些前提,“不保真”条款就真成了拍卖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保护伞,这有悖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各合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C03-C06版采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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