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的演出光盘纠纷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上周五,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为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演出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人,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制作光盘充值卡的行为属侵权,判决赔偿千鹤公司15万元。
2006年初,相声演员郭德纲在天津举办了专场相声演出。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取得了演出节目音像制品在中国内地及海外地区的出版发行权、电视播放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底,郭德纲所在的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使用《西征梦》及10个精品相声小段用于制作光盘充值卡,在中国辽宁省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向通信用户免费发放。随后,该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其出售的“电话交费卡”上复制了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的节目,总数量达到28万张。
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于是以其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及与制作电话交费卡有关的北京三友佳制卡有限公司、北京云城激光唱盘有限公司告上二中院,请求判令3家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千鹤公司作为该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人,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光盘充值卡中收录的音像内容与权利光盘中的音像内容一致,因此该光盘卡属于侵犯千鹤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该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该通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商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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