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磊)从名人代言到夸大疗效,从质量投诉到侵权仿冒,电视购物在开创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是观众意见最大的“节目”之一。日前,广电总局下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播出机构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电视购物节目应避免虚假和夸大宣传。从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进入我国10年来,始终争议不断。有统计显示,2008年,仅上海一地“12315”平台受理的电视购物类投诉就达4226件,与2004年相比增长30倍。今年一季度,在上海12315受理的22272件投诉和申诉中,涉及电视购物的为3075件,高居榜首,与去年一季度相比上升了284%。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九九九纯金打造的金牛”,号称是拥有一整套证书的收藏品,但是消费者花费7200元买到的只是一堆石头。电视购物的公信力降至“冰点”,央视索福瑞的《中国电视购物发展报告2008-2009》透露,94%的观众看到电视购物内容即换台。
针对目前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广电总局加强了监管力度。《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但电视购物节目不能出现在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频道,也不能出现在19:00至21:00时段。
广电总局重申,未经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同时要求,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广电总局还强调了电视台必须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意见》指出,在社会合作中,播出机构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