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一部电视剧上星独家授权的电视台,却发现该剧在合同期内还在另一家卫视播出,于是将制片方告上法庭。经历了和解、一审、二审后,行业惯例丝毫没有减轻制片方的赔偿责任。
第一回合
赔偿+免费播映+延长播映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05年11月12日,紫金山公司与北京电视台签订28集电视连续剧《半路夫妻》播映权转让合同。
根据双方约定,自2006年4月13日至2009年4月12日,北京电视台获得《半路夫妻》在北京市行政区内的电视播放以及上星播放的独家授权,紫金山公司不得在转让期限内,再向任何第三者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该地区的播映权,且明确约定不得供给中央台、教育台上星播出。签约后,北京电视台依合同支付了全部转让金,共计202.44万元。
然而,合同生效才半年多的时间,中国教育台竟在卫视频道也播出了《半路夫妻》。原来,2006年9月,紫金山公司违反与北京电视台的合同约定,又与中国教育电视台签订了在其卫星频道播出《半路夫妻》的协定,中国教育电视台于同年11月在该台卫星频道播放了电视剧。
于是,北京电视台将紫金山公司告上海淀法院,要求其进行违约赔偿。当时,双方并没有真的对簿公堂,而是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北京电视台也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紫金山公司的起诉。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紫金山公司要向北京电视台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并将《对决》、《血色誓言》、《欲望旅程》三部电视连续剧3年的播映权无偿授予北京电视台。同时,双方2005年11月12日签订的《半路夫妻》播映权合同期满后,北京电视台播映权期限将再延长两年。
第二回合
未付全和解款再成被告
紫金山需再付50万违约金
然而,事情并没有真的就此和解。紫金山公司需支付的50万元补偿金根据约定要分两期支付,第一次20万元,第二次30万元。和解协议签署后,紫金山公司支付给北京电视台20万元补偿金,但此后一直并没有继续支付第二期的30万元补偿金。
根据约定,如果紫金山公司没有按期支付第二期补偿金,则应向北京电视台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紫金山公司延迟支付达到2个月,和解协议即自行终止,北京电视台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由于紫金山公司继续违约,北京电视台再次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404.88万元。北京电视台提出如此高额违约金的依据,正是双方最早签署的《半路夫妻》播映权转让合同,其中规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紫金山公司不得将授予北京电视台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如有违反,紫金山公司将按合同价款的两倍向北京电视台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价款的两倍正好是404.88万元。
法院开庭当天,紫金山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这并没有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做出判决。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电视台与紫金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义务。紫金山公司在违约授权教育台后未履行和解协议,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违约金过高,北京电视台愿意下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判令南京紫金山公司给付违约金50万元。
第三回合
行业惯例不敌法律规定
紫金山必须支付50万违约金
判决后,因认为所判违约金过高,紫金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紫金山公司认为,北京电视台在起诉其之前已经播映了两遍《半路夫妻》,根据行业惯例,播映两遍后,广告和其他收益已经消失殆尽,北京电视台已经收回了涉案电视剧很大收益,即使紫金山公司许可其他媒体播映,对北京电视台而言也只有很小的损失。况且,违约事件发生后,紫金山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紫金山公司还将3部电视连续剧的3年播映权给了北京电视台,并给北京电视台延长了2年《半路夫妻》的播映权。这些事实都应当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即使认定其违约,紫金山公司已经支付的20万元应当冲抵违约金。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紫金山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期30万元的补偿金,再次违背协议约定,北京电视台有权单方终止和解协议,重新主张民事权利,依法有权请求紫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与其的经济利益。现北京电视台仅请求紫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考虑了原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因素,依法做出调整,所判金额并无不当。紫金山公司请求已给付20万元协议金及其他条件,减少其应承担的违约金额,于约定及法律均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最终判定,驳回紫金山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紫金山公司没有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要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商报记者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