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浪与电视剧《手机》的出品方-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新浪获得该剧三个月独家网络首轮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协议约定在此期间出品方不得将视频版权出售给其他网站。同期,新浪根据协议为该剧的开机、拍摄等进行大力宣传,出品方也按照协议约定在拍摄过程中体现新浪的品牌植入。
近日,新浪收到第三方公司发送的权利通知,要求新浪不得播放该剧,并宣称是电视剧《手机》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权利人,对新浪的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应的商业运作造成重大损害。新浪已多次与出品方协商,希望尊重合作协议及尽快解决损害新浪合作权益的问题,但均无效。
新浪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只得对出品方及上述第三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出品方与上述第三方公司立即停止损害新浪合作利益的行为,并连带赔偿新浪112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