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播放电影,将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这是我国尊重知识产权行为的一项具体举措。对此,记者先后采访了网吧、长途客车经营者、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等,倾听他们的声音。
播放电影成本成倍上涨
国家版权局日前就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网吧以及各类交通工具的电影使用费收取标准及转付办法。
按照收费标准,网吧每天的使用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取费用×7.5%。吉林省长春市的网吧每小时上网费多数是3元,按此计算,一个拥有50台电脑的中小型网吧,每年的电影版权费要4000多元。“现在我们用‘乐吧’这样的软件下载电影,不管多少台电脑,每年只要1000多元。如果按此标准收费,电脑越多的网吧越吃亏。”长春市隆礼路上一家大型网吧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相关利益主体反应各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网吧、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缴纳电影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不同的利益主体反应大不相同。其中,网吧业主和一些网友反应最为强烈。记者采访多家网吧老板时他们均称,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费标准过高。
吉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出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免费午餐’的结束体现了社会对作者的尊重,同时也调动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来说受益的还是百姓。”付诚表示。
“使用费”不应一收了之
“如果缴纳版权费之后,除了不被起诉,没有任何利益,那‘使用费’不就成了‘保护费’么?”在采访中,不少网吧经营者有类似的疑问。
付诚说,这个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经销模式的纠正,但是在纠正过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是获利如何分配的问题,收取的费用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还是交给文化产品的作者,这一点要研究清楚,并且向公众公开,要透明;其次,要注意收费范围,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应该分析被收费的单位是不是真正利用文化产品获利了,获了多少利?比如长途客车上播放电影,这能不能让运输部门获得利润?这些最好都要研究清楚区别对待。(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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