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菁
贺岁档票房红火,相信不少观众都遇到过片方或影院在电影播放前“搭车”播放广告的现象。在北京,有的影院插播的广告竟然有十多分钟。对此,北京市消协表态称,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北京市消协表示,消费者在购买电影票后,就已经与影院或者片方等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商家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就应该是合同时间,如果商家未在约定的时间放电影,就已经构成违约,侵害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商家在约定的时间内插播广告,事先未向消费者明示,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使事先明示,仍然违反了约定的服务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构成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有违消费者意愿,涉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实际上,部分影院等单位并未取得广告发布资质,其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