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ST星美95万资产享24亿市值》报道,对此持有“星美”商标的星美传媒集团发表声明,称自己为“星美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要对方停止使用。以下为声明全文:
声明
我公司为“星美”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7年我司曾提请贵司(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892)尽快更名,停止继续使用我司的注册商标。但时至今日我司很遗憾地发现贵司仍在使用该名称。
特此我司发表本声明,望贵司尽快变更名称!
特此声明!
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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