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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损害创作者权益 明显偏袒网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01:50  扬子晚报
音乐人:损害创作者权益明显偏袒网络高晓松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一些条款在网络流传开来,引发圈内人的关注。音乐人高晓松(微博)、台湾歌手杨培安(微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等在网上提出自己的质疑。

  不经授权可使用他人录音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另外,第47条规定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从草案来看,之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已经被取消。

  音乐人提出质疑 《春天里》翻唱不是罪?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发布,引起大量音乐人的争议,特别是第46条。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微博)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微博)的例子:2011年,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

  高晓松:明显偏袒网络

  对于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第48条规定,音乐人高晓松有自己的看法,称“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高晓松还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用通俗的例子表达了观点,“46、48条的意思是,你看中别人的老婆,只要等人家度完蜜月,你找我付点中介费,不管对方怎么想,我保证把她抱上你的床。”

  律师:不用太过紧张

  昨日记者采访汇聚律师事务所的谭钦文律师。谭律师表示,“第48条明确指出,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

  官员回应>>>

  第46条是一个“突破”

  对于音乐人的强烈质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个修改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比较管用,更具操作性,是在积极回应现实问题。对于46条,他认为,这是为了打击盗版保护音乐人权利的一个突破。

  张洪波认为,在文著协数字版权授权收费、音集协卡拉OK收费和音著协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都遇到使用者需要的海量作品无法解决全部授权问题,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有关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权利人收不到版权费。另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海量作品授权,而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解决全部作品授权,但是使用者是根据市场需求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需要这些权利人授权,也愿意支付版权费。那么面对市场需求,是不管企业的主动尊重版权,放任企业去侵权盗版呢,还是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让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即发放授权时,一并把非会员的权利也许可了,并收取使用费?草案大胆地做了尝试。这是修法的另一大突破。

  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这是重大突破,需要社会的理解,需要权利人的支持。钟 和

(责编: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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