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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界称著作权法将导致幕后创作人才流失殆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11:06  天天新报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了众多音乐界人士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强盗逻辑。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的草案是鼓励作品多流通,音乐人应该允许作品让更多人使用。对此,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昨天通过媒体表态称会继续听各方声音,并在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这个修改草案中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有条件地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调整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对这个草案,高晓松(微博)在微博上称,该草案的这个条款是“杀鸡取卵”,“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宋柯质疑,这会让权利人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许可权和定价权时,结果会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歌手汪峰(微博)反问道:“这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音乐人李广平(微博)在微博上建议第46条恢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

  事实上,此番征求意见的草案对未经许可的翻唱提出了三个限制条件: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这三个条件简单说就是告知、署名和付费,其中值得一提的告知和付费是指向了一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这背后,其实是歌手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歌曲使用许可权之争。对此,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钟称,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军则认为,新的法规只是说可以允许他人翻唱,而且是通过向有关部门报备以后才能使用,同时也必须尊重署名权且付费,所以并不能说完全不尊重创作者的权益。高晓松等音乐人提出的另一个质疑是,保护的时间太短。高晓松坦言:“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对于三个月的时间是否太短,吕军认为:“相关法律都有一定的指向性,比如保护的是什么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音乐人,所以法规的出发点可能要多听听音乐人的意见。一首歌曲在多少时间内可以走红形成影响,我想需要进一步听听音乐人的意见。”新报记者 茅中元 文

(责编: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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