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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电视广告被套拍平面照片 临时演员维权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11:25  中国新闻网微博

  在电视屏幕上,活跃着一群临时演员,虽然人们叫不出其名字,但他们却常常出现在知名商品的电视广告中或在热播影视剧中扮演配角。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杨浦区法院新近经过调解审结三起相关联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涉及这些临时演员因遭遇肖像侵权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

  三位原告均是在广告及影视剧市场均小有名气的临时演员。他们曾经出演过光明牛奶、海尔冰箱、万科房产、奔驰汽车、腾讯网络等知名商家的广告,也曾参与拍摄像《雪花与密扇》等在电影。他们在拍摄广告的过程中遭遇到被侵权的尴尬处境。

  2010年时,这三位演员通过上海某广告制作公司与北京的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出演为该公司产品制作的电视宣传广告。在电视广告拍摄期间,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经三原告同意,使用专业单反照相机又拍摄了平面图片。

  该公司的相关人士称,涉及三原告的平面图片如亦用于投放广告,则会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支付广告费用。但三原告此后从却未收到该公司所许诺的广告费用。

  三位原告认为,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三原告精神和经济损失,因此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各赔偿每人10万元。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三原告肖像权的事实,但同时提出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没有依据。庭审中,三原告分别提供了曾经与同一广告公司签订的为世界一流汽车制造厂商出演广告的合同,但庭审中不能明确这些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而且根据代言产品的不同,代言费用是否会产生差别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由于三案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主审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使三案得以调解形式结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向三原告每人支付了1万5千元左右的广告费用。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临时演员拍摄电视或平面媒体广告,由于存在流动性强、适用范围广、经纪公司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临时演员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案件增多。这些案件广告代言关系复杂;拍摄广告所涉及的费用、违约责任等均由广告公司或经纪公司负责与厂商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公司大多以仅联系业务为由,不愿参与索赔事宜。 此外,厂商经常超越广告权限使用限制,直接侵犯临时演员肖像权。

  广告报酬缺乏标准也是相关因素之一。临时演员拍摄广告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知名度,目前尚无统一的参考标准,审理中即时确定侵权,对赔偿金额亦难以界定。

  因此,主审法官表示,一方面临时演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广告业的公司加强监管,成立统一的广告中介行业组织,在临时演员肖像权受侵犯时先行阻止侵权。这位法官指出,临时演员维权,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是关键。

(责编: 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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