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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四十六条惹恼音乐人 协会称有助作品传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15:01  北京晚报

  “如果幼儿园有了买卖孩子的权利,只要孩子满仨月,园长随时可以说:‘您孩子已经按照合法价格卖了,回头分您钱就行了。至于分多少那得看人家能卖多少,甭废话回去等信儿吧。’这还算好的,园长把孩子偷卖了不告诉你,你有脾气么?”这是歌手郝云(微博)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所作的回应。他不是个例。从郝云到一线大腕儿汪峰(微博),从作曲家何占豪到摇滚明星谢天笑(微博),从“只会做音乐”的张亚东(微博)到转行卖烤鸭的宋柯……一贯各自为政的内地音乐从业者难得团结一致。音乐人为什么发怒?“第四十六条”到底怎么回事?

  被“卖”了能不急吗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是这样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四十八条除了对“不经许可使用”做出两条基本规定外,另特别指出“钱”(使用费)的去向:“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这样的描述,即使对普通读者来说,也有一定的语言冲击力。而如果站在“视作品如孩子”的音乐人的角度,郝云夸张的举例多少就能让人体会到他们的愤怒和无奈——孩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钱还得在别人手里拿着。

  曲作家李广平(微博)微博上发的第一句话就是:“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完蛋了!”作曲家何占豪受访时表示:“这一条相当成问题!它对创作,特别是以交响乐为代表的高级作品发展极为不利。”张亚东也对此“调侃”道:“写歌没前途,等着白用得了!” 

  一向快人快语的高晓松(微博)给出的第一反馈是:“杀鸡取卵的(办)法!”随后他又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转行卖烤鸭的宋柯也“回师救主”,以“本人曾从事音乐行业16年”为开头写了一篇长长的“论文”反对“四十六条”:“我们可以想见的结果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以后,作者还愿意写好歌吗?歌手还会努力把歌唱红吗……音乐工业原创动力的根基就会倒塌,这才是最可怕的。”

  李广平还拿汪峰“开刀”:“按四十六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四十八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

  被“帮”了收不着钱

  那么新“草案”是否有意置音乐人于死地?被音乐人“围攻”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第四十六条”修改的最大意义是能促进作品更好地传播。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表示,音乐作品自出版以后可以不经授权使用,不是中国独有的发明,而是世界上的一贯做法。上海市文联权益处处长张译纲也表示:“从使用者和传播者角度来说,‘草案’省去了很多麻烦。”

  参照郝云所举的例子,“草案”制定方大致把音乐人比喻成果农:应季桃子上市后,你的果园还有大量桃子,那我们就“帮”你先把桃子摘了再联系买家。卖桃的钱不管分你多少,总好过桃子烂在树上吧?

  不过音乐从业者似乎并不信任音著协这个“中间人”。十三月唱片总经理卢中强(微博)爆料:“2008年,李健(微博)翻唱万晓利的《陀螺》,得知系李健公司从音著协购买授权的。音著协答复我们,非会员作品他们一样有代理权。迄今为止,这首歌的钱,我们还未收到。”

  录音师阚欧礼也“揭发”:“身边真事:某著名作曲被用于某家用电器广告,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版税,遂追问音著协。音著协‘追缴’后奉上版税×××××(注意位数)。无巧不成书,作曲后来巧合认识了该广告的资方,得知付给音著协的版税是××××××(同样注意位数)。这拼缝儿之神啊!”

  作曲家王晓锋也直言:“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受益最大的其实是音著协,他们可以不通过作者而直接授权给他方,之前如果作者不同意音著协是不能授权的。”

  细节操作是最难点

  “第四十六条”所引发的问题并非被所有音乐从业者拒绝。“西单女孩”、“旭日阳刚”的翻唱对张韶涵(微博)、汪峰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曾轶可、龚琳娜(微博)的成名也与网友的翻唱密不可分。“翻唱”的普及化实际是网络时代的新方式。

  不少律师在李广平微博上留言,认为音乐人对于“第四十六条”过分敏感,其实整个“草案”的内容是互为补充、相互平衡的。比如虽然“第四十六条”支持对作品出版三个月后“随意”翻录,为其他歌手提供了便利,但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当涉及翻唱歌手的表演内容进一步传播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规定“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由组织者或者演出单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也就是说,理论上当前基本不赚钱的录音版权部分虽然没有被“草案”保护,但真正赚钱的“演出版权”部分还是握在著作权人手中。

  音乐人无法完全信任的,还是“音著协”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让版权法理论与现实容易脱节。特别是当其中涉及利益时。音乐人小柯(微博)撰文表示:“第四十八条中的‘费用及时转付’有没有代理费应明确。据我所知现在代理费在20%左右,无疑‘商业利益’在此起了重要的暗流作用。”

  在此背景下,音乐从业者也希望利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好时机”寻求改进。宋柯在“千言书”的结尾也谈到“草案”中“试听作品”概念的引入、“播放权”的增加以及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的改变,称这些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他进一步建议“第四十六条”中恢复原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内容。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秘书长金兆钧(微博)还建议把第四十八条中的“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详细具化为“在该组织最短版税分配期内及时转付”,并建议赔偿上限大幅提高至“一千万元”。本报记者刘颖 罗颖 J187 WJ132  

(责编: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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