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1日),唱工委(新浪编辑注:全名是“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昨接受了早报记者的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东方早报(微博):从目前的各种意见来看,是否各相关利益方都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游云庭:从目前看来,各利益方的声音该发的都发了。主要涉及到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各方自己未必能全理解,该由专业人士解读。当前版权人的一些受损情况,改革之后是可能受益的。但可能每个人对现在的环境都感觉有舒服的地方,不愿意改变。可以看出比较一致的一点是,音乐人比较反感集体组织越俎代庖。
东方早报:草案的进步与问题有哪些?
游云庭:修改草案在立法技术上有进步,更合理更完善了,但可能对于目前环境,改革步子迈得过大。
草案存在的最大问题,可能还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过大,但这可能是版权局最不愿意修改的地方。因为音著协是版权局的下属部门,涉及部门利益,是斗争的焦点,可能会牺牲其他一些方面换取。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具体要看章程,但是章程对他们有利。作为社会团体受到版权局、民政部的管理。但版权人对他们的监督力很小。
“现行运行机制最关键是分配不透明”
关于第46条:关键点是翻录而不是翻唱。比如王菲出新专辑,三个月后可以以这个专辑翻录,制作CD,但不能找其他的歌星来唱。
关于第48条:应与46条结合来看。也是翻唱与翻录的关系。歌手比较害怕的是翻唱。翻录影响的主要是唱片公司。
关于第60条:(唱工委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我们国家有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件,条件是否够成熟足以承载这个制度?第二,我们国家的市场环境,是否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国家比较大,适宜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降低相关音乐使用者谈判成本,涉及音乐版权有几方面:词曲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少了任何一个,都可能构成侵权。传统唱片公司有一部分权力,但是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使用者很痛苦,这个制度能提高沟通效率。
但这么好的制度为什么只有8个国家用?因为得有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配套,有好的管理机制。现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不透明、不完善。最关键是分配上,分配不透明。我听到的著作权人抱怨最多的:第一是收不到钱,第二是收到钱后不知道明细构成,哪里来的。如果这制度放在不能透明运作的机制下,是有风险的。
另一方面,音乐人参与的问题。权利人参与度却并不高,唱片公司希望参与,但被版权局挡住了。制度虽然是好制度,但是也是要分场合、分社会环境、运行机制来运行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是像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编者注)这样国际性的成熟完善组织来运作的话,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准国有体制强推这个制度,可能会让权利人受损,剥夺唱片公司生存权,阻碍音乐产业发展,扼杀创作环境。
关于第69条:这个并不是著作权法,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没什么问题,和国际接轨,美国数字版权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侵权有明确规定。
关于第70条:可以看出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代表性,强制推行遭到音乐人强烈反弹。规定有合理性。关键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约束,只对自己签来的内容授权,没有的不能超越授权。对使用者来说,付钱自然希望使用最热门的音乐作品,但最热门的音乐往往又不可能授权让你集体管理组织。这条万一被滥用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早报记者 许荻晔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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