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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动荡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版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2日14:16  精品购物指南微博
汪峰 汪峰
高晓松 高晓松
张亚东 张亚东

  撰文、编辑/ 李森

  对向来后知后觉的音乐从业者而言,愚人节前一天由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不啻于一次震荡。第四十六条写道:“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款,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针对这一明显触犯了音乐人“雷区”的条款,业内震荡骤起。从企宣到经纪人,从歌手到词曲作者,从制作人到唱片公司,近千名从业者以各种方式展示着自己的不解、失望、嘲讽及愤怒。汪峰(微博)、高晓松(微博)、小柯(微博)、周亚平、科尔沁夫(微博)等人纷纷发表微博,撰写长文,呼吁公众支持。宋柯忧虑道,若此法获得通过,音乐界恐要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

  一石激起千层浪?

  得知新法草案后,音乐界纷纷借助微博,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试图以自身的话语权打响关系到“命运起伏”的战役。先来看看他们都是怎么说的。

  @ 左小祖咒(微博)  在垄断的大背景下,各个盘口都在寻找自己的利益归属地!原本是保护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好办法,可一旦在垄断的冲动下被强制实施、且把音乐人的血汗钱变成部门管理费,便民措施就变成糟蹋创作的沉重枷锁。

  @ 汪峰  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除中国之外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尊重创造和版权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及免费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时候,我们的法律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

  @ 曹方(微博)  在我国,创作养不活创作人,养活的是相关部门、产业。我们可以创造,因为我们爱音乐,但我们绝不容许靠执爱之力换来的尊严和作品被无理掠夺。我以公民身份建言,期盼立法完善,公正、尊重、服务于民。

  @ 周亚平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即著作权变现的过程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来实现的,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制止权是行使许可权的另一种方式。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46条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权利公有化。

  进入正题前,有必要插播一条消息!

  就在草案对外公开前两天,“东方风云榜”的年度论坛又开幕了。作为已经持续了5年的“老论坛”,今年的主题叫“真音乐·大声唱”。内地音乐圈的大佬们悉数出席——真的,就在几天前,他们还是众人眼中足以把握未来内地音乐产业风向的“大佬”。事实上,音乐界的宿敌“盗版”已不再是头号敌人,更大的挑战在于如何应对新媒体和新介质的冲击,在这方面,其实大佬们也束手无策。数字音乐不能撑起新的商业模式,投资方无法顺利回收的现状,其实早已路人皆知;海蝶音乐的董事长卢建则认为“强势媒体的不分账”也给了音乐产业一记猛拳。论坛上,宋柯提到了两点,一是“录音制品本身的版权必须有价值”,换句话说,即不能因为演唱会市场的繁荣而放弃对录音制品版权的合理要求;我们也“不该把互联网免费当成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估计他自己也没料到,几天后,新法草案便有如当头棒喝,打得他措手不及。

  但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相比大佬们或痛心疾首,或激昂指点,台下的媒体们反倒面露难色。为什么?不是感同身受,而是着急“稿子到底该怎么写”。不仅因为这些话已来回重复了许多年,更因为人人都在提出观点,却没有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去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姚谦(微博)曾提到过“前唱片工业”时代,那是一首歌在积累了一年,甚至更久的情况下,依靠口碑走红的“仔细投入,缓慢回报”。假使草案最终实施了,这,难道不该是引起重视的“古为今用”吗?消息点到即止,下面,正文开场。

  草案最遭音乐人质疑的是哪几条?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把这两条概括起来,即音乐人(这里指歌曲的创作者、演唱者、发行方等构成音乐产业链的集合体)的录音制品首次发行3个月后,其他人只要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支付一定费用,并保证使用时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的出处,便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任意翻录、翻唱他们的音乐。同样,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从权利人的获赔条件和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前提,对版权进行了进一步“蚕食”:前者,按照宋柯的分析,意味着即便音乐人声明“不愿被集体管理”,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因为“所得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的”,任何使用者,“只要事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而后者,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为“那么几家网站”服务,给他们侵犯版权的行为发放通行证。接受记者采访时,宋柯大叹,“新法草案的这四条说明,权利人在未来是没有任何许可权和定价权的,许多律师在解读时,都故意忽略了这一点。”

  那么,律师们又是怎么解读的?

  杭州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罗云对音乐人的躁动表示理解,但他认为,“音乐人其实对第四十六条存在一些误读”,“它只是修改了权利人声明方面的条款(编注:原《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即为新四十六条的前身,但在新四十六条里,删除了原有的‘著作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句话),问题是,不管声明与否,都要进行法定许可——老的《著作权法》也有法定许可的规定,新草案则以3个月的时间限定替代了权利人声明。”同时,他用汪峰的《春天里》举例,“汪峰不允许‘旭日阳刚’在商业活动上演唱这首歌是没问题的,他有权限制,但新法草案针对的不是这种KTV式的翻版。汪峰把《春天里》录成CD,3个月后,我另找人重新编曲、重新灌录、重新演绎,然后才发行,并且依法备案和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制成新的录音制品了。至于费用给谁,怎么执行,那是细节上的问题。立法的本意是对的,它是为了让音乐更容易传播。传播广了,你的报酬也不会减少,相反,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是增收的。”

  罗云强调,网友用软件对歌曲进行简单编排,再上传至网站博取点击率,甚至获得盈利的做法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录音必须录在CD等有形录音品上,有正规的发行渠道。网友的翻唱不属于录音制品,其行为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的话可以作为罗云观点的补充:“起草部门的原意是‘从录音制品到录音制品’,其他人虽然可以把音乐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形式用在自己的录音作品里,但并不包括翻唱、现场表演等形式。”

  然而,罗云也承认,在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的问题上,新法目前仍在“实践中”。只不过,为每首歌都定一个价是“定不出来的”,毕竟“某些歌曲的价格无法量化”。作为老百姓,他相信音乐(微博)需要传播,“写歌的目的就是要让人听到”,意即:孤芳自赏,绝非音乐的出路。

  难道音乐人真的误读了?

  谈到误读,宋柯显得有些气愤。下面,我们将以还原对话的模式,且听一个在音乐产业中摸爬滚打了16年的人是如何驳斥“误读说”的。

  记者(以下简称记):网上有北京的某律师说,草案里“3个月”的期限其实是一种进步,老《著作权法》里都没这么规定过,相当于按以前,你写完录完我立马就能用。你是怎么看的?

  宋柯(以下简称宋):那他怎么不提原来第三十九条里那句“著作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句删掉以后,就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紧接着第四十八条说,你不用去找权利人了,就找管理组织,只要交钱就行——这是一个极大的变化:照原来,权利人声明如果不经过我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准使用,和期限也有关系;现在是说,到了3个月,谁都能用,但钱不是由权利人来定,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说了算。

  记:律师们的普遍意见是,音乐被创作出来是为了达到传播目的的,何况新法还保证了一定的收益。

  宋:能回收得了吗?别说3个月,就是6个月、1年也未必。录音、视频的权利并不光在于作者,它包含了唱片公司,有唱片公司,就等于背后投了很多钱。如果电影院规定,说上映3天之后其他人可以随便播,并且只是跟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你问电影公司干不干?

  记:但草案里也没说是直接拿来用啊,所谓“从录音制品到录音制品”,难道不是种保证吗?

  宋:这是什么保证啊?就说汪峰,本来是他唱的歌,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旭日阳刚”唱或者不唱,不交钱或者交多少钱;现在变成了“旭日阳刚”只要交一笔钱,就可以录一张CD并且演唱,你怎么保证汪峰身为作者的权利和灌制这首歌的音乐公司的权利?

  记:你的意思是,没有照顾到产业链的保证只能是空头支票?

  宋:对,我们要保护音乐工业。iPhone出来了,其他厂家蜂拥模仿,这不是咱正在干的事儿吗?山寨大国不就这么来的吗?但你要是到美国卖这种山寨手机,可能分分钟就被制止了。新的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首先侵犯了权利人本身的许可权和定价权;第二,它转成了由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来确定这件事。很多人说,这一条主要是利于传播,避免音乐公司的垄断。那我问你,一个作者一年出几首歌?一个作者或一家唱片公司怎么可能形成垄断?但如果草案通过的话,所有的歌都得听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话,所有想使用音乐的人都要向组织交钱,而这个大权却不在权利人手里,这是谁垄断?

  记: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音协”啊,人家不是运作得好好的吗?

  宋:所谓的进步、和国际接轨,你得有前提条件。在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就不是垄断的,你这家不好,我可以加入另外一家,甚至我自己来管,人家有这样的自由。咱们呢?一定要去由主管单位下属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没有第二家。再者,国外唱片公司的版权一直被很好地保护着,但中国的音乐工业已经被侵犯了太多年了。自打有了音乐工业,将近30年,侵犯一直不断,从传统的盗版,到后来的互联网。以前音乐市场还好的时候,也没见哪家公司产生过垄断,怎么现在要通过这种方式?我觉得很可笑。

  记:而且新法草案对互联网侵权是持纵容态度的?

  宋:在目前这么严重的互联网侵权的情况下,国家以保护版权为首要目的的《著作权法》在第六十九条里,居然给了提供搜索、存储、链接这三项特殊技术服务的网站以免责条款,到现在,我也完全不能理解是为什么。这种网站实际上特指的就那么几家,且一直在音乐侵权上不遗余力。草案实际上规定的都是什么呢?以后这些网站,第一,有免责的权利;第二,如果要完全逃避责任,只需和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合同来,他们就完全没事了,而规定多少钱,这和权利人是没有关系的。

  记:那你觉得音乐人除了提出异议,呼吁修改第四十六、四十八条,删除第六十九、七十条外,还有别的解决方法吗?

  宋:有官方的渠道我们肯定用官方渠道。(如果没能如你所愿呢?)我个人倒无所谓,但是我已经和很多同行都打过电话,如果新法出来,这行就没得干了,权利人一点抗争的可能性都没有。

  宋柯提到的国外模式是怎样的?

  拿英国的PRS for music来说,它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创作者而非演唱者。它的作用是帮助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根据作品的使用频次,统一从使用过该作品的机构(如电视、电台、现场演出和商业场所)收取费用。就立意上,它和我国的“音著协”有着类似的功能;但不同之处在于,PRS for music是一个非盈利的服务组织,它并非强制性的,甚至在成为它的会员前,权利人还得签署一系列条约。按照音乐人小柯的理解,在我国,音乐人的“单体精确管理”是没必要纳入“音著协”的,“从性质上说,机械复制以及翻录改编出版不像‘公共播放’和‘卡拉OK’等那些只能‘集体管理’的部分,没必要经过这个机构,会增加这个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他希望“音著协”发挥其职能的落脚点,能落在公共播放上,如同PRS for music的主要作用。

  PRS for music对两类人收钱,一是录音制品公播的使用者,电视、电台、网络、手机和酒店、现场演出等商业场所;二是音乐创作者,收取的费用用来支付正常的日常消耗和维护机构的运营。当然,受益人最终还是创作者,交的钱,最后会回到他们的口袋中,靠的是PRS for music从众多公播渠道对版权使用的保护性收费。

  至于收费的数额,仅以流行音乐演出为例,它的费用公式为:演出可卖的票位数乘以票价,扣除税点,乘以3%,再乘以75%,其中,在发放到创作者的账户上之前,PRS for music会扣除20%的手续费。太高?不,相比我国的“音著协”,PRS for music是能把钱给实实在在收回来的,而新法草案在这方面,并无可供执行的完备条款(加上我国也没有一个成熟的体系,该收的钱是不是都能收回来?能不能保证权利人拿到他应得的报酬?其中是否存在隐瞒?我们只看一项简单的数据,根据“音著协”的年度报告,2008年,总收入为3688.51万元,版税分配金额为4028万元,实际上音乐人们拿到的不足1000万)。

  既然如此,草案就没有一点进步吗?

  有。我国对“录音制品”的法律描述为:“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它是有格式限制的。新法草案取消了旧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将其统称为“视听作品”,“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影音同步作品,这样对卡拉OK是作品还是制品之争就没了,对唱片公司是好事”,鸟人艺术的CEO周亚平说。

  宋柯也提到了草案中对“播放权”的侵权赔偿的改动,标准上限由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此外,对版权主体身份不明的“孤儿作品”,新法也尝试着进行主动管理。

  来自《新京报(微博)》与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的对话则显示,在立法部门看来,“音乐产业是一个很复杂的产业生态”,除了词曲作者和歌手外,他们也想听到其他群体的意见。目前,“我们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听各界的声音”。

  别的声音?

  张亚东(微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表现出记者预料中的激动。本以为他在微博上提到的“拉威尔乐谱”的故事也是在忙着向草案提出质疑,他却说,“写一首歌,我禁止你唱,这也有点夸张。你写它干吗呢?”从这里,我们换一个角度,以张亚东的讲述出发,审度一下新法草案是否已经被“妖魔化”。

  “我对法律不是太懂,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作曲家写完东西是不能禁止他人演绎的。比如说我,不让谁唱我的作品——我觉得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出版物不该终止于他人。

  “合理的情况是,在你征得了我同意的条件下,你可以唱我的歌;但该付多少钱也不能任由作者漫天要价。所谓‘征得我的同意’,是指不改变我歌曲的原貌,保证不违背我想表达的意思,能让原作者满意。但如果按照草案里说的,‘不需要问你’,那就太不合适了。不管有没有法规,都一定要先征求原作者首肯。

  “有时候我懒得说。事实上整个体系都是乱的,有法没法也都犯着法,没颁布第四十六条的时候,别人翻唱我的歌,也没见谁跟我打招呼。从我第一天入行做音乐起,就发现了这个坑,抗争到这个阶段,都是商人,都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

  “我们这儿弄了半天,说白了,不就是‘山寨大国’吗?国外没人3个月后去鼓弄你的歌,人家原创去不行啊?谁愿意吃别人嚼剩下的东西,也就中国乐意盗个版什么的。

  “如果第四十六条真的立法了,3个月后不必和作者打招呼,就太可怕。不是说有后续费用方面的规定吗?你必须告诉我规定是什么,假设我翻唱,翻唱后按照提取版税的方式,原作者能从新的出版物里拿到多少,有一个合乎国际惯例的定价标准,也未尝不可。我担心的只是,且不说后续费用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光说后续还没续上,前面就给落实了。

  “你说新《著作权法》实施了会不会毁灭中国音乐的原创性?披头士写一首《Hey Jude》,人人传唱,那不叫毁灭;所有人都盯着钱,没人盯真正的体制和版权问题,才叫毁灭。

  “还有一个问题,来自唱片业内部。行业内的欺压怎么治?或许,对很多音乐人而言,他们遭受的待遇无异于已经实施了第四十六条。里面不健康,这条路,还长着呢。”

  媒体的意见又如何?

  北京某日报的资深音乐记者谭淼(化名)的立场显然更“媒体”。她说,“别咬住第四十六条不放了”,它不至于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不是音乐人活得太差,大概也不会引发如此强烈的反应。”虽然某些音乐人在大众眼里确有“时运不济”之感,诸如音乐厂牌经营困难,交不起写字楼房租,但谭淼认为,“这种惨段子只是偶尔才发生的。歌手们商演走穴的价格,都是以万起的。”

  社会默行的“比上不比下”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蒙蔽了大众对音乐人生存境况的认识。“去年北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现在没哪个音乐人敢拿自己的收入和这个数字比较吧?”

  比完圈内,再和风生水起的电影圈比。“影视剧40%的收益到了音乐这儿只剩2%,产业的畸形不言而喻;但说白了,影视剧编剧们不也点灯熬油、呕心沥血地码字,到头来只分得小小一杯羹吗?音乐创作者本来就不该参照台前的艺人。”不过,“就目前的条款来看,确实有‘歌手价值大于歌曲价值’的趋势。”

  最后,谭淼笑道,“按理说我该为音乐圈鸣不平,但与其和第四十六条打得你死我活,跟影视圈争风吃醋,倒不如创作出好的作品先让自己强大起来。反正不管哪个圈子,都是大腕才吃香。”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

  无言的省略号。在一切尚处于尘嚣纷飞之时,我们也故弄玄虚一次,套用维特根斯坦的话,“对于不能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责编: 葱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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