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引发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6日10:28  中国知识产权报

  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4月初,音乐人“空前团结”地通过声明、微博等多种方式表达意见:草案一旦实施,将使整个音乐产业倒退。面对业界争议,4月10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下称摄著协)举行的讨论会上表示,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意见是很正常的。“如果有不同意见就去灭火,是达不到修法目的的。我们公布修改草案就是要倾听大家的意见,更希望听到反对的、不同的观点。”

  “法定许可”掀起波澜

  在音乐界掀起波澜的是草案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关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高晓松、小柯等音乐人签署联名书信表达不满,认为此条款将使音乐人在发表作品3个月后即强制入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人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就可使用其作品,音乐著作权人对个人创造的作品毫无处置权。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一种特定行为:当第一家唱片公司已经合法地将音乐作品录制为唱片出版后,其他唱片公司可以不经词曲作者许可,自己另找一名歌手在录音棚演唱,制作成唱片出版,并向词曲作者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今后旭日阳刚不经权利人许可仍然不可以在商演中翻唱《春天里》,一首音乐作品录制成唱片后也不可以被其他唱片公司拿去翻录。因为前者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后者侵犯了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为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出的限制。1908年美国通过的《版权法修正案》率先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作出了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促进音乐的传播。

  “但现在已经不是唱片垄断的时代了。在我看来,草案第四十六条有关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已缺乏时代感。”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副总裁臧彦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音乐公司在发行唱片的同时,都会同步通过无线、有线的方式发行数字音乐,人们获得音乐的渠道多了,再加上盗版原因,就算知名歌手的唱片发行量最多也就一两万张。因此,这一条款的制定值得商榷。

  集体管理引发争议

  草案除了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使用者依据“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还在第五章第二节中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非会员进行延伸管理。对此,网上争议中,多认为在国家版权局审批之下成立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过大,会导致权利人“被代表”。

  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王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的出发点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特别是数字时代,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能促进权利的使用。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会员信息公开、费用分成比例等问题上并不能得到普遍信任。臧彦斌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国际上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经验,但国内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时间短,效果大打折扣。他认为,修法在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更多权利的同时,更要规定其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义务,让它真正代表权利人的利益。

  摄影作品延长保护

  在摄著协举行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对于此次修法新增追续权,延长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等规定表示赞赏。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摄著协副主席李玉光曾多次在两会期间提案要求增加追续权,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摄著协副总干事林涛认为,新增追续权,不仅有利于在国内拍卖交易活动中保护摄影家的著作权,也便于国际社会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但他也认为,对于追续权的保护还需细化,比如对于一些重要作品的追续权应同样延长到作者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

  李玉光除建议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分配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外,还建议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中,能否参照专利法中职务作品的规定,增加单位对作者酌情进行奖励、报酬等规定,以激励创新。

  修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李玉光表示:“一部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平衡社会各方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只有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法律制定者才能再次对相关利益进行平衡,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作者: 刘仁 姜旭

(责编: wwt)
分享到:

相关博文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