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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详解草案 称还有修改可能

王自强 王自强
宋柯 宋柯

  昨天上午,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一一进行了详细解读,称此前不少音乐人对该草案有误读,实际上它并非“恶法”,而是为了完善版权保护制度而制定出来的。对于草案中的规定,王自强称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来国务院还会继续完善。而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时,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呢?” 

  “三个月”规定为防垄断

  根据“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解释,日本、韩国和台湾等规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台湾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小,所以才会有四大唱片”。他表示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版权纳入集管组织有前提

  音乐人反对最激烈的,还有关于由一家集管组织代理版权的第60条和70条。王自强称,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他用其中一种情况解释道:“比如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去一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

  防止网络盗版比欧盟严格

  关于网络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上传作品责任的第69条,被音乐人质疑纵容网络盗版,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对此不仅美国如此,欧盟也规定‘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监督其存储和传输的信息’。”王自强强调,“草案”其实比欧盟的规定更为严格,69条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现场回应

  宋柯:忽视了版权状况恶劣现实

  著名音乐人、唱工委代表宋柯当天就中国目前的版权状况向王自强提出问题,他认为虽然该草案参考了许多他国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更加恶劣的事实,并指出法律应该在加强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平衡。

  在翻唱问题上,虽然王自强援引了国外的法律及实例,但宋柯表示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其实非常繁琐,比翻唱国内歌曲要复杂得多:“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

  对于未来的计划,宋柯透露将致力于成立新的集管组织,比如唱工委就可以成为一个此类型的组织。(谷体伟)

(责编: 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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