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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著作权法》争议 音乐人宋柯积极发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6日16:52  法制晚报微博

  昨日,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争议较大内容进行了解释。作为唱片工作委员会代表音乐人宋柯也到场参加讨论。    

  据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于4月30日停止对社会征集。修改后,预计5月份做出公示。

  释疑

  为何删除“原作者声明”? 

  回应:录音过程是再创作

  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作品。

  新草案删除了原条款中“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除外”这一附加条件。

  王自强解释,“录音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于词曲的再创作,演唱者和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一样的。”

  “这个规定在出台后,音乐作品就不再是一首歌独秀,而是百花齐放。而其他公司在每次使用后,都会再次支付给版权人一次报酬。”王自强说。

  加重集体管理组织权利?

  回应:不规范就应该完善

  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对于这两条, 王自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完善。”

  宋柯观点

  法律应多保护权利人

  宋柯认为:“法律已经无需向传播者和使用者倾斜了,而著作权人的情况相当糟糕,法律应多保护权利人。”

  宋柯还认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偏向于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一定要删除。而唱工委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工委将会积极申请该资格。

  文/记者 寿鹏寰 实习生 苏良

(责编: Soul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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