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承办方,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因拖欠故宫博物院场地费,而被故宫博物院告上了法庭。昨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起因
2001年6月13日,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化艺术公司为“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
会”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故宫博物院提供午门广场,保证正常开放外的部分作为演出活动的场地,演出占用场地时间为2001年6月13日至6月24日,由被告中国文化艺术公司支付古建租借费、午门古建保养费、经营损失费、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但被告于2001年6月13日支付100万元后,对其余款项拒绝支付。为此,故宫博物院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演唱会性质是双方争论焦点
被告认为,演唱会是公益性质,故宫博物院不应该收取费用,并出具了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证明该演出不是纯盈利性质的演出。而原告则提出,任何文艺演出都有它的社会价值,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样的演出可以不交费。而且在双方就费用问题进行商谈时,原告也曾经提出,如果需要故宫方面减免费用,可以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到底是谁乘人之危?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是2001年6月13日凌晨,而按照预计,如果6月13日再开始搭建舞台,定于6月23日举行的演唱会就不能按时举行。所以,尽管故宫博物院把原来商定的150万元费用提高到200万元,但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为不影响施工,双方还是签订了协议,所以,当时签约是“故宫乘人之危”,原告迫使被告签的约。
而原告则反驳,“三高演唱会”一事,中艺公司从2000年就已经开始运作,并打出了要在午门举行演唱会的广告,但具体事宜一直未与故宫方面接洽。直到2001年4月底到5月初,中艺公司才与故宫商讨有关事宜。而此时,演唱会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故宫博物院才是被迫签的约,是中艺公司乘人之危。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故宫博物院表示,双方既然签订了协议书,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故宫方面之所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同时告诉更多的人故宫权益也是不能被随便侵犯的。中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次演出是具公益性质的,在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是不公平的,故宫方面在收费问题上存在着乱收费。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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