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女”官司终审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6月23日12:26 北京晨报
“美少女”与“青春鸟”之间的恩怨官司经历一年半,昨天终于了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演艺培训合同因“青春鸟”没有办学资格而无效,但是五位“美少女”作为实际上接受了教育和培训的一方,在客观上是受益者,因此应支付相关费用。
去年8月和去年底分别对蒋中一、刘莹、辛莘、胡晶、李岩五人出走“青春鸟”是否构成合同违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青春鸟”对五少女的培训属社会办学性质,但又未履行社会办学所必需的审批手续,因此合同无效。且无效过错全部在于“青春鸟”,因此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青春鸟”退还“美少女”交纳的保证金、学杂费,并赔偿利息损失、退还服装折价款,“美少女”则付给“青春鸟”食宿费和管理费15000元。“青春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除维持确认合同无效、“青春鸟”应退还“美少女”学杂费每人15000元的一审判决外,变更了原审的其它判决事项。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双方只需相互返还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青春鸟”只需退还两万元保证金,而无需赔偿利息损失;“美少女”实际上接受了教育和培训,在客观上是受益者,因此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美少女”应给付的食宿费、管理费各15000元变更为各给付食宿、管理、培训费48000元;同时对服装款的退还数额也作出提高的判决。对此终审判决,“美少女”一方的代理人认为,由“美少女”各给付48000元费用的判决有些不合理,而“青春鸟”的代理人则称,二审并不意味着本案的彻底了结,因为他的当事人还有进行申诉要求再审的权利。(王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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