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阿房宫》广告案晓庆公司赔偿138万元
http://ent.sina.com.cn 1999/11/25 成都商报
本报讯日前,吉林通化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38.
75万元。原告金马公司诉晓庆公司随片广告协议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原告金马公司(乙方)与被告晓庆公司所属的发行部(甲方)签订了40集
电视连续剧《火烧阿房宫》的随片广告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保证《火烧阿房宫》首轮播出的覆盖面为全国200家电视
台,并在该剧中播出15秒乙方随片广告,甲方保证该剧在各地的电视台主频道、黄金档期中播出。”但据金马公司调查结果
表明,被告晓庆公司所确定播出的200余家电视台中有13家电视台未在主频道播出,12家未在黄金时段播出,44家电
视台未按播出时间表所确定的时间播出。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初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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