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欠款案终揭晓 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
http://ent.sina.com.cn 2000/01/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在1999年末备受全国各大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强制执行刘晓庆公司赖账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
回刘晓庆提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终审生效判决。
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诉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和刘晓庆欠款纠纷一案,1996年经成都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四川刘晓庆公司偿还成都进出口公司欠款50万元和利息,刘晓庆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只有四川刘晓庆公司不服
提出上诉。1998年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改判刘晓庆对四川刘晓庆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不
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当时刘晓庆并未提出异议。1999年,当刘晓庆受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后,才于
1999年6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表示不服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但申请并不影响执行,1999年10月成都中级法院
执行法官北上强制执行,成功地拍卖了刘晓庆在北京的房产抵债。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和全国的媒体面前,刘晓庆及其代言人纷纷表示,刘晓庆在此事上是冤枉的,刘晓庆本人并不欠成
都进出口公司一分钱。在刘晓庆交到省高院的申诉书中这样写到:没有在成立刘晓庆公司过程中作为该公司的申请人或向当地
工商及其他行政机关申请、提交申请、委托、承认和追认成立该公司所涉及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也没有对四川刘晓庆公司进
行投资或要求他人代为出资以及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故不能认定刘晓庆为四川刘晓庆公司的全额投资人而在欠
款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法院在调阅了一审、二审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查工作后查明:刘晓庆的妹夫靖军作为四
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公司开业申请书投资人一栏注明为北影人刘晓庆,投资额为380万元。工商登记档案
显示刘晓庆是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的投资人和董事长,靖军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刘晓庆应在投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法官们从那本著名的《我的自白录---从电影明星到亿万富姐儿》中又查阅到以下内容:“大功告成,我又埋头于自己的
企业……在四川,我们公司是松茸出口日本的最大出口商”,“在四川,由总经理靖军亲自主持的一年一度松茸大战进入白热
化阶段。成千上万包装精美印有‘晓庆’牌商标的松茸每天都有货机飞往日本,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一直不停地增加投资……
”而该欠款案所经营的业务,正是四川刘晓庆公司与成都进出口公司买卖松茸出口日本业务形成的欠款。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证实在刘晓庆及四川刘晓庆公司与成都进出口公司松茸纠纷一案中,原判决在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靖军作为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公司开业申请书中投资人一栏注明为北影人刘晓
庆,投资额为380万元,这与该公司1994年的年检报告中投资者一栏中所填一人相符。刘晓庆在该公司成立后对该公司
的运作过程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刘晓庆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栾黎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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