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求法院声明永劲与张柏芝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签订的合约仍然有效。
第二要求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张柏芝或张柏芝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者声称该份合约已经无效或已经终止 或可由张柏芝单方面终止或永劲已经并非张柏芝的独家经理人。
第三要求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张柏芝或张柏芝的代表继续违反这份合约。
第四要求法院评审永劲因张柏芝违约的一切损失。
第五要求法院颁令使张柏芝对永劲作出一切法律上的赔偿。
永劲国际有限公司及董事朱永龙先生
2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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