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从根本上扭转艺术考级活动的混乱状况,促进艺术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文化部正式颁发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这是在文化部、教育部2000年10月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之后,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关于艺术考级管理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艺术考级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艺术考级从此将步入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办法》共6章36条,是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的法律依据。针对考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是导致考级管理混乱的一些关键性环节,《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关于艺术考级的界定及其目的,《办法》指出,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任何部门、学校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艺术考级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原则,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如关于艺术考级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办法》规定艺术考级归口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并明确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考级工作中的具体权限;《办法》同时规定,成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艺术考级管理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办法》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艺术考级主体和考官的条件、考级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违规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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