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3月1日专电(杨越 饶右江)广受关注的广西彩调剧《刘三姐》著作权纠纷案历时三年多,于近日有了说法,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创者邓昌伶对邓凡平等人创作的彩调剧《刘三姐》各方案作品,享有原著署名权;邓凡平等人再版彩调剧《刘三姐》作品时,须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同名剧本改编”。
1953年12月,邓昌伶根据民间流传故事,创作完成了《刘三姐》戏剧剧本。此后,
广西彩调团改编出《刘三姐》剧本几套方案,署名集体创作。邓昌伶认为彩调剧的《刘三姐》系在其作品的基础上改编而成,为此,邓昌伶上世纪六十年代先后向自治区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反映,请求保护其署名权,未能如愿。
邓昌伶去世后,其儿女邓奕、邓仪、邓绮秀、邓翊(以下简称四邓)继续向各有关部门申诉。1996年10月,四邓获知以邓凡平任主编、包玉堂任副主编、牛秀和龚邦榕任编委的《刘三姐丛书》编委会,已将邓昌伶创作的《刘三姐》剧本公开在《刘三姐剧本集》一书中发表,并对作品作了修改。
2001年8月15日,四邓向南宁市城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凡平等人和广西彩调团侵害了邓昌伶作品的完整性,要求法院确认邓昌伶对彩凋剧《刘三姐》享有署名权,并责令邓凡平等人停止侵权,对他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5万元。
2003年4月4日,此案经裁定,由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审。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牛秀逝世,南宁市中院遂于同年9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后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牛秀的起诉,南宁市中院于2004年7月28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于2月21日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