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组委会
省、市组委会是全国交流选拔活动的团体成员。
省、市组委会以承办单位为主组成。承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还应具有组织同类活动的经验以及必要的经济实力。
省、市组委会在选拔活动组织期间需要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安装有固定电话、拥有电脑并和因特网连接、拥有自己的E-mail邮箱、拥有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省、市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需上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在完成与全国组委会签订承办协议,取得省、市选拔活动承办《委托书》等合法化程度以后,省、市组委会即应在规定时间开展工作。
二、省、市组委会评审委员会
省、市选区的评选活动必须由各省、市组委会评奖委员会主持。
省、市选区选拔的评选成员由各省、市组委会出面聘请,名单报全国选拔活动组委会备案。
各省、市组委会按照设定的艺术项目评奖,并组成相应的评审组。
各艺术项目的评选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总选拔时各艺术项目的评委不得少于五人。各评审组组长应由该专业专家、专业技术职称副高(或国家二级演员)以上的人士担任。原则上评委应不跨项、不跨组参加评奖工作。
三、活动三公原则与监督
在省、市选区选拔和总选拔活动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关系到活动成败毁誉的原则,应该成为活动全过程铁的纪律。
选拔活动各阶段的评奖程序,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向选手公开,接受监督。
各省、市选区和全国总选拔活动各阶段的入围选手名单、获奖选手名单,都必须在活动现场公布。
活动进行前对评委名单实行保密,活动进行中,各省市和全国组委会应把各评委组组长和主要评委委员介绍给选手及选手家长。
全国选拔活动评委会设立投诉电话,各省、市选区应将投诉热线电话的号码向选手公开,全国选拔活动组委会指派一位副主任分别接受投诉和回应工作,力争回复每一项投诉,使投诉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