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妍)郭德纲(blog)告两家公司盗版侵权案于昨日在朝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与上次开庭不同的是,4名德云社成员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席了开庭。在审理中,他们均表示涉案的21个相声段子里,10个是郭德纲自己创作的,剩下7个则是郭德纲改编而来。
德云社成员:在郭德纲之前,没有其他人表演
昨日,郭德纲在这套光盘中的搭档王?波最先出庭作证,他称光盘中自己和郭德纲表演的21个小段子是1999年初在天津电视台录制的,“这21个段子,其中4个是传统段子,10个是郭德纲自己创作的,剩下7个是郭德纲改编而来。”他表示,自己虽然没有亲眼看到郭德纲创作,但是在郭德纲表演之前,业界并没有任何人表演过。而其他7个改编而来的段子,则是他亲身参与改编的,并且还看到过郭德纲改编的手稿。
此外,德云社王文林、张文顺等另外3名成员均表达了和王?波同样的观点。而王文林还特别表示,自己的父亲王长友外号叫‘相声仓库’,“我基本上所有相声段子都听过,但在郭德纲表演之前,并没有听到过其他人表演过这些段子(涉案的21个相声段子)。”
被告方:合同作证,版权不在郭德纲手中
与原告证人的观点相反,被告方则认为原告证人的证词并不足以说明其中的17个相声段子是郭德纲创作或改编,而且原告方也不能再拿出当时改编的原始底稿。同时,被告方表示,他们是在天津电视台所属的公司处购买到相声的版权,且当时已向郭德纲等人支付了费用,并且签署合同,版权已不在郭德纲等人手中。但对于被告方的说法,王?波表示,当年自己和郭德纲的确拿过2100元的费用,但并非演出报酬,也没有签署任何单据,只是自己和郭德纲从北京到天津的路费和吃住费用的补贴。而被告方则称,当年签署的合同还在天津电视台备案,如果法庭需要,电视台方面随时可以拿出来作证。
在本案审理之后,法院又审理了以郭德纲和王?波为原告的表演权侵权案,被告仍是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王?波认为被告侵害自己和郭德纲的表演权,要求赔偿人民币30万元,诉讼理由与前一案件相同。
但昨日两个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今年3月,郭德纲发现市面上销售的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1-3)DVD、VCD光盘,是未经自己同意的侵权音像制品。为此,他以著作权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万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
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外界不少争议。有相声界人士认为,所谓郭德纲创作的作品很多只是对名家老段子稍加改动,郭德纲的行为有“贼喊捉贼”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