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东方歌舞团侵权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11月10日16:52 北京晚报
本报讯 朝阳区人民法院7日正式受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东方歌舞团演出侵权一案。这是自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市的第一起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起诉侵权者的音乐著作权案件。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东方歌舞团于1999年7月31日至8月3日在世纪剧院举办了5场名为《神州风采》、《东方之花》的歌舞晚会,又于今年元月12日至16日在北京展览馆举办了6场名为《东方歌舞世纪行》的歌舞晚会。晚会中东方歌舞团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大量音乐作品,但未支付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理应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该协会的工作人员自1999年8月5日起同东方歌舞团有关负责人联系,本着协商的态度,要求东方歌舞团履行法定义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并将相关文件发送该团。经过多次交涉,东方歌舞团始终不给予明确答复,拖延至今已达到一年的时间。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东方歌舞团作为国家级的优秀演出团体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不可理解,不能纵容。为充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协会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用法律手段为著作权人讨还公道。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民政部准予登记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我国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的较晚,著作权法律意识、特别是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未能在社会上充分形成,大家已习惯了随意使用音乐作品而不必付费,或是象征性的付一点儿的做法。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中国加入WTO的脚步一天比一天快,国际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一天比一天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同样也符合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
协会表示,尽管著作权的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难度较大,很多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产生较强的抵触情绪,但这一切并不影响他们坚决维护著作权、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达到与世界同步的信心。(马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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