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香玉”陈百玲“走的路与当时对我的承诺南辕北辙”,从而导致了豫剧大师常香玉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送予她的艺名“小香玉”收回(见本月11日本版)。陈百玲昨日表示:“我觉得这是家事,我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今才把它公开的人是要干什么。”
她说:“第一,我对我奶奶一直是很敬重的,我很爱我奶奶;第二,我不会因此改名,我叫了这么多年小香玉,所有人都只知道我叫小香玉,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叫什么,这已
经是我人生的一部分;第三,我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背发扬豫剧的誓言,这么多年我一直在努力做好豫剧的发扬工作,比如办学,比如参加各种节目都演唱豫剧。我和奶奶的分歧就是代沟问题。我不认为传承豫剧艺术要一成不变,我希望有新的时代元素糅合进来,保持豫剧的生命力。我和奶奶也就这件事谈过。”
小香玉并不是常香玉的亲孙女,其父是小香玉爷爷陈宪章与前妻的孩子,其父六岁时,陈宪章才认识常香玉并与其结为夫妻。小香玉很大了才知此事(见5月7日本版)。“但我一直把奶奶当亲奶奶,直到现在都是这样。”
她又平静地说:“这件事我昨天已经听朋友说了,我现在还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我奶奶代表的常派唱腔在当年是经过她吸取各方所长,融会贯通而成的。我现在也同样在吸取其他艺术表演的长处,来丰富我们的豫剧,比如我所创作的一些形式可以在很多场合表演,但就是类似这样的东西,奶奶看不惯,我跟她其实是三代人,很多东西是需要变化的———我们不能永远都只表演《花木兰》吧?”
法律界人士认为: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类似作者的笔名、艺人的艺名都是姓名权的一部分,而作为父母或是给人起名字的人,虽然有权起名但没有强迫当事人使用这个名字或一旦使用后又将其撤销或收回的权利。常香玉能否收回“小香玉”名号一事,关键在于二人是否在当初有过明确约定,如使用或者收回的前提要件等,这样的口头约定也可以,但要有相关证明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小香玉的艺名作为她姓名权的一部分,特别是经长期使用后已经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常香玉的做法只能算是表达自己的一种态度,在法律上难被认可。肖执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