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27日电(陆文茵、奚彬)被称为“中国电视剧打假第一案”的江苏金藤影视艺术公司诉浙江省广播
电视局(原浙江省广播电视厅)、浙江电影制片厂、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利用假冒国产电视剧共同欺诈案,昨天由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不构成“共同欺诈”;判决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五名股东和浙江电影制片
厂共同赔偿江苏金藤公司经济损失123.9万元。
这一案件源于电视剧《热血情恋》的播映权转让纠纷。《热血情恋》是以浙江电影制片厂名义制作、由宁波浙汇文化
传播中心发行的25集国产电视剧,并持有浙江电影制片厂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原浙江省广电厅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
可证”。1998年底,江苏金藤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签订协议,以83万元买下该剧在重庆、天津、山东、河北、
江苏、湖北六省市的播映权。
不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1999年6月28日发文称:“经查,以浙江电影制片厂名义制作、由宁波浙汇文
化传播中心发行的25集电视剧《热血情恋》,实为新加坡电视机构出品的电视剧《真心男儿》。”文件要求立即停止该剧的
发行和播出。《热血情恋》被广电总局禁播,使金藤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金藤公司在多方交涉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原浙江省广播电视厅)、浙江电影制片厂、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告上法庭。
2000年7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浙汇文化传播中心与浙江电影制片厂存在以非
法牟利为目的,恶意串通、共同欺诈的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金藤公司经济损失108.6万元;但认为没有证据
表明原浙江省广播电视厅与浙汇、浙影厂恶意串通、共同欺诈,且认为原浙江省广电厅对此剧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不属于民事
诉讼范畴的行政行为,因此裁定驳回金藤公司对原浙江省广电厅的诉讼请求。
江苏金藤公司对一审判决排除原浙江省广电厅“共同欺诈”责任不服而提起上诉。浙江电影制片厂也诉称自己是受宁
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所骗,也是受害者,不存在用假冒国产电视剧欺诈的故意,不应该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6日对此案进行二审。由于一些关键性证据尚需质证,法院经过调查后,于
今日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原浙江省广电厅和浙江电影制片厂是否参与共同欺诈、江苏金藤公司是否有过错、赔偿数额
及相关证据的质证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江苏金藤公司指出,《热血情恋》一剧在片中与宣传画册均有当时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厅领导的署名,领导“署名权”
是由职权派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是单位的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辩称,《热》剧宣传画册、录像和录影带上的领导署名是未经授权的,已构成非法侵权;而且领导
署名属于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因此不能仅以宣传画册、录像和录影带上的领导署名就认定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参与了共同欺
诈。
浙江电影制片厂认为在本案中自己有过失,但并不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他们同时认为,金藤公司未尽到“审慎
行事”的法定义务,对损失的造成同样存在过错,其索取巨额赔偿的证据也不确凿。
金藤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审慎行事”的法定义务,在此案中并无过错。浙江电影制片厂、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与宁
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控辩双方均不愿接受调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金藤公司未能证明原浙江广播电视厅领导署名为职务行为
,因此其认定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构成共同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江苏金藤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尽到了注意审查的义务,浙江电
影制片厂认为金藤公司应承担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浙江电影制片厂参与了共同欺诈,应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五名股东一同
承担赔偿责任。(完)
特别推荐:《流星花园》铃声图片专辑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