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12日电(赵欣、卢晶)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演出的《西厢记》曾享誉全国,今天却为此引发了著作权
纠纷。浙江电大电视艺术分校教授、一级编剧曾昭弘以侵犯其著作权将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
告上法庭。此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67岁的曾昭弘诉称:1989年,自己将元曲《西厢记》改编成同名越剧,由“浙江小百 花越剧团”演出,一炮打
响。该剧先后获得国家文华奖大奖、中国第三届戏剧奖及优秀剧本奖及“剧作奖”等多项殊荣。剧团载誉反复演出于我国内地
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日本、美国等国,给小百花越剧团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多位演员获得全国最高表演奖“梅花奖”
。
据曾昭弘诉,“小百花”剧团十年来在演出该剧过程中,未付给原告法定报酬;该剧多次获国家及省级大奖,但剧团
独揽奖金,未给原告分文;剧团背着原告私下与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允许“大自然”公司将《西
厢记》制成VCD公开销售。直到1999年11月17日,原告才在杭州市场上发现了公开销售的由自已编剧的《西厢记》
的VCD等,于是向两被告索要报酬未果,故诉之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当地一些主要报纸上赔礼道歉。曾昭弘请
求法院判令小百花剧团按法定标准支付剧本上演报酬及获奖奖金,“大自然”公司支付因制作VCD造成原告的损失费,合计
共99000元。
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百花剧团辩称:曾昭弘确是越剧《西厢记》的改编者,但小百花上
演的《西厢记》包括了导演、艺术指导、表演、舞台设计等人的共同劳动,其著作权应归剧团所有。1990年,小百花剧团
决定排演一部符合当代观众审美需求的《西厢记》,便向曾昭弘约稿。此前该团导演杨小青和艺术指导金宝花已对《西厢记》
的改编提出了一些设想,并将此设想与曾昭弘商榷。后曾完成了初稿,经剧团排演后发现不能满足当初创意的需要,所以于1
992在第一稿演出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在全体主创人员、主要演员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写成如今的《西厢记》小百花本。
故按照著作权法的关规定,越剧《西厢记》的著作权属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所有,曾昭弘作为改编者只享有署名权。同时剧团还
享有复制、发行、放映、翻译等权利,故与中国录像出版社及大自然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版录像带及VCD合同的行为
,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至于报酬,小百花剧团辩称,虽然剧团与曾昭弘未签订有关合同,但剧团自1990年6月起先后依
法付给其创作稿费及按演出场次收入的提成费共计2.6万余元。第二被告大自然公司也提出,其复制、发行的越剧《西厢记
》VCD是经表演者浙江小百花越剧团的许可,由表演者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提供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且VCD复制、发
行事项均按法律的规定与表演者浙江小百花越剧团订立了协议,并支付了报酬和著作权费等费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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