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当场表示还要继续上诉
晨报讯(记者李澄)本报曾经跟踪报道过的“七龄女童周圆圆状告保利剧院侵权”一案,最终以原告败诉告终。昨天
上午,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宣判—驳回原告周圆圆要求被告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安排同档次文艺演出一场
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当即表示不服此判决,要继续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持被告赠票到剧院观看演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所发入场券背面有观众须知条款,写明“1.2
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原告在接受入场券同时,即已表示其接受被告的约定,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工作人员因原告
身高未满1.2米拒绝其入场,是履行剧院入场规定,并无过错。对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指控
被告剥夺了原告接受综合教育权利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诉讼主张不全面,且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将“应当对中小学生优
惠开放”理解为影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法院还认为,“儿童的自控力和注意力不稳定是客观存在
的,也是公认的常识,保利剧院的相关规定,是为了维护多数成年观众观看演出的正常秩序,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宣判结束后,原告律师面对众多闻讯而来的京城媒体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非常意外”。他认为起诉的侵权不
是在《合同法》范围,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对中小学生的优惠“开放”,因此“开放就是合法,不开放就
是侵权”。他声称这个判决“是法律在与企业规章制度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支持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
支持原告继续上诉”,并且“有信心打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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