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文化部日前修改并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经营演出方面除取
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全面对内开放外,还实现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和演出项目审批上一律平等,
给予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待遇。
过去演出经纪机构区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
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
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
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而新的细则在经营权利和义务上取消了这种等级划分,同时根据资质的不
同,保留了涉外演出公司和不涉外演出公司的区分。
按照修改后的细则,今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从业资质上,均将提高入市门槛。按照规定,演
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涉外演出公司。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和演出的代理等经纪活动;涉外演出公司是指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设立演出公司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
册资本、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
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涉外演出公司应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3名以
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并且从事演出经营2年以
上、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目的良好业绩;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
业务人员、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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