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4日电(周皓杨金志)去年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办期间,《华商报》刊文称该电影节“像上演
了一场‘空城计’”、“电影节传出‘黑箱’操作”等等。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认为《华商报》社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
于是将报社告上法庭。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商报》社停止对上海国际
电影节办公室名誉权的侵害,在《大众电影》、《解放日报》、《华商报》以及东方网(www.eastday.com)
、华商报电子网站(www.huash.com)上刊登两次《致歉声明》,并赔偿
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12万元。
2001年6月9日至17日,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办。在此期间,《华商报》先后刊登了署名“特派记者虞纪
”的《明星欠缺组织混乱,上海电影节上演空城计》、《电影节传出“黑箱”操作,奚美娟已被内定为最佳女演员?》和《最
佳女主角锁定事件再爆内情,奚美娟是替罪羊?》三篇报道,以及无人署名的《上海电影节只是上海人的电影节,谢非猛批上
海电影节》一文,并在“华商报电子网站www.huash.com”上转载。电影节办公室认为这4篇报道严重失实,诋
毁了上海电影节的名誉,而报社坚称记者只要对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情况做客观报道,不胡编乱造就不构成侵权。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并非奚美娟,不存在所谓的“内定”、“交换”等“黑箱
操作”,而且在迄今为止已举办的五届电影节中,上海籍演员或上影厂拍摄的影片,未曾获得一项大奖,《电》文和《最》文
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华商报》作为一份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在电影节举办期间连续发表2篇严重失实的报道,并由
其网站转载,造成其它媒体转载或发表相关评论,使国内外影迷和观众对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声誉、信誉产生怀疑,也使电影节
办公室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华商报》社对这两篇报道既不能提供权威的消息来源,也不能提供其报道中所谓的“知情人士
”的身份,又无法证明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已构成侵害名誉权。至于《明》文和《
上》文,分别来自于记者的现场观察和记者对其它媒体报道的感受,并非失实报道,所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报道中确有许
多地方表述明显有失公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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