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西区裁判法院于昨天下午裁定,香港艺人谢霆锋和警员刘志伟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2002年3月23日,香港警员在巡经中区红棉道时,发现有一部撞毁了的黑色法拉利F360Modena型号跑车车尾尽毁、泵把撞坏、左边尾轮轮胎飞脱,车头亦轻微损坏。现场行人路边一段三米长的铁栏亦被撞毁,估计在意外发生时,该车失控撞栏打转,最后横在第一和第二
条行车线之间。经过查证,此车为谢霆锋所有。此后不久,谢霆锋所属英皇公司司机公开承认当时是自己驾驶这辆车,不过有目击者看到驾车者确实是谢霆锋。外界传闻谢霆锋及其公司,为掩饰谢霆锋和张柏芝交往而指示司机顶罪。4月13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拘捕谢霆锋,指控谢霆锋和警员刘志伟于今年3月23日至4月12日期间,与前英皇司机成国定及谢霆锋助手周柱辉,串谋容许成国定讹称为3月23日红棉道交通意外中的驾车司机,而非真正的驾车者谢霆锋。当时有媒体分析,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作为妨碍及阻止公职人员往来事务的办理,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7年。由此判断,一旦罪名成立,谢霆锋最多会被判7年。
昨天,此案正式裁决,判定谢霆锋罪名成立,不过如何量刑,还要等到本月16日才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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